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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继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063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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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婚姻继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第2版)》适合法官、律师、民政部门、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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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婚姻继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第2版)》涵盖综合,结婚,离婚,继承,生育保健,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特殊主体保障,法律救济九类174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11个典型裁判要旨。提供100个重点法条索引,并列出其配套法规,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同时,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注释和解读,有针对性地对司法实践问题进行阐释,避免适用法条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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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配套解读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配套法规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第51页;《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第54页;《婚姻法解释(三)》第5、7条,第65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配套解读 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出证据证明的责任,即如果夫妻一方想以约定对抗第三人,必须证明第三人清楚、明白地知道夫妻之间有相关财产约定。 
  配套法规《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第51页;《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第65页 
  配套案例 3.夫妻财产“约定不明”不能适用合同法进行合同解释 
  案例名称:李汉兰与付翔离婚案 
  裁判要旨:夫妻财产“约定不明”,不适用一般合同解释原理,应当直接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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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婚姻法
民法通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物权法
公证法
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法解释(三)

二、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三、离婚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四、继承
继承法
继承法意见
遗嘱公证细则

五、生育保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六、赡养、扶养、抚养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七、收养
收养法
收养法意见

八、特殊群体保障
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九、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法
人民调解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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