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实婚姻的认定
1.事实婚姻成立的认定
对事实婚姻是否成立或者是否存在发生争执,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事实婚姻是否成立或是否存在。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时间、形式、实质三个要件:第一,事实婚姻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第二,事实婚姻成立的形式,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必须有夫妻同居生活的客观事实;第三,事实婚姻成立的实质,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且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存在。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事实婚姻才具有民法法律效力;否则不构成事实婚姻或没有法律效力。
2.事实婚姻的婚龄认定
事实婚姻的婚龄,一般从事实婚姻形成之日起计算,即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计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从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起计算。对于事实婚姻在先,然后进行婚姻登记的,如事实婚姻形成时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婚龄则从事实婚姻形成之日起计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以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
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观点认为,承认事实婚姻,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是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我国法律上对待事实婚姻效力的态度,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1)绝对承认时期。从我国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到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首次对事实婚姻作出解释,指出“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双方已满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按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表明这阶段实际上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只要符合事实婚姻的概念,无论何时产生婚姻纠纷都可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根据1984年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现实情况看,我国仍继续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定效力。
2.相对承认时期
198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以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和施行后作为时间界线,在这之前要求在“起诉”时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在这之后要求“同居”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二者差别即在于确定事实婚姻关系何时成立。同样,当时的立法赋予事实婚姻具有和登记结婚同样的法律后果。
3.绝对否认时期
1994年2月1日起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不承认事实婚姻。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其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一律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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