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空间分析与治安系统优化》:
我们知道,事物发展变化中面临的各种可能性集合,称为这个事物的可能性空间。社会犯罪的可能性空间是由发生犯罪的条件所决定。一般说来,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因素为:被害人(物),犯罪人,犯罪动机、犯罪机会、犯罪手段,犯罪现场等。这些因素从产生到消亡都存在着数量不等,形式互异的可能性空间及其转换。当犯罪可能性空间变化到某一特定状态后,又面临着新的可能性空间。同一个社会犯罪问题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多个不同的可能性空间使犯罪现象显现出明确的阶段性。也就是说,根据犯罪可能性空间的转化,犯罪控制的目的也随之变化。
对于一个复杂的犯罪控制过程,犯罪的可能性空间不仅有许多状态,而且这些状态还有复杂的展开方式,影响犯罪形式的条件也是错综复杂的。所以,相应的选择控制过程也是复杂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社会犯罪实行控制时,既要注意犯罪发展的不同阶段控制不同的条件和因素,又要重视条件和因素之间的配合和多种发展状态的相关作用。例如,城市环境、空间及社会经济与犯罪条件的形成直接决定了采取的犯罪控制形式。
用控制论的思想来处理社会犯罪问题,它的角度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它是采用了系统和动态的观点,结构和功能的观点,行为和目标的观点以及信息和控制的观点。
然而,从总体上来讲,以信息和控制的观点来系统地分析整个社会犯罪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定量描述,还没有提到这一历史阶段的议事日程上来。当今人类社会已跨进信息社会的时代,信息高速公路已经涉及各个领域。简要地说,信息社会是以各种社会活动极大地依赖于信息交换、信息处理和信息储存为特征的。社会犯罪系统的构成复杂、属性繁多、相关性极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信息和控制的高度来统一地看待犯罪控制问题。
所以,社会犯罪控制的机理就是,运用信息与控制的观点,在犯罪可能性空间中,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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