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公共道路上高速追逐和敲击正在行驶的车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徐某、丁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
以报复特定人员为目的,在城市主干道上驾车高速追逐击打特定车辆致使车内人员重大伤亡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并可据此认定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徐某。
被告人丁某某。
2012年工月2日,被告人徐某因驾车与一辆牌号为沪AZn4工的凌志轿车发生碰撞并遭凌志车内人员殴打而怀恨在心,为泄愤徐某于次日纠集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孟某某、万某(均在逃)等人预谋砸车报复。徐某等人事先准备了棒球棍等工具,并用粘纸遮盖住由丁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P7357的奥德赛小型客车的前后车牌。同年工月4日凌晨0时许,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丰路菜场附近发现上述凌志车,徐某遂指使丁驾车尾随,当行至华夏东路上时,奥德赛车加速赶上凌志车,徐某用棒球棍砸击凌志车驾驶室车窗玻璃,并继续高速追逐凌志车,致使两车在浦东新区华夏东路、外环线路口东侧处发生碰撞,并相继撞上高架下绿化隔离带内的水泥桥墩。凌志车内的方某某、洪某某当场因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构成轻伤,辛某某、缪某某构成轻微伤。(裁判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泄愤,纠集丁某某等人在城市道路上驾车高速追逐、敲击正在行驶的车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及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某某作为一名驾驶员,在主观上应该明知高速追逐其他车辆、用棍敲击行驶中车辆的车窗等行为均足以危及乘客以及路人的安全,在客观上采取了在交通主干道高速追逐凌志车,配合徐某敲击凌志车车窗玻璃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两车相撞二死三伤及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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