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迅易时代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郑某拒绝签订,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迅易时代公司依法应向郑某支付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0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迅易时代公司应就郑某的月工资标准、工资发放记录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现迅易时代公司未就郑某的月工资标准、工资发放记录的情况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确认郑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迅易时代公司依法应向郑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迅易时代公司虽主张辞退郑某的原因系因郑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但未就该主张进行举证,该单位的辞退通知亦未明确告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故迅易时代公司辞退郑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依据《劳动法》第50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第87条的规定判决:
(1)北京迅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某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0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0396.6元;(2)北京迅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郑某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3)北京迅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郑某2009年9月26日至2009年10月12日工资2092元;(4)北京迅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迅易时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郑某的月工资为3500元,与事实严重不符;(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3)由于被上诉人的严重失职,上诉人将其辞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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