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原判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宣告无罪”的,或适用第195条第(2)~(3)项的规定,作出无罪判决的;或者原判认定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认定被指控行为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或原判适用<刑法》免除处罚条款或认定被告人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宣判免予刑事处罚的,现因案件被害人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而再审,或因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结果明显应追究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再审中发现被告人已死亡的,对此,应裁定撤销原判,终止审理。
2.对原审被告人作出有罪并处刑罚的判决,经再审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如需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减轻刑罚的,即使原审被告人已死亡,仍应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或判处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如原审被告人原系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经再审应宣告无罪的,则撤销原判,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但如经再审被告人有罪,只是论罪不该处死刑,尤其是历史遗留旧案,可参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撤销原判,改判对原审被告人论罪应判有期徒刑,但不该处死刑,属于错杀。而经再审,认为原判定罪正确,但处刑过轻,要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或者根据再审的事实要增加罪名的,鉴于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再予追究的意义不大,可不作改判。
3.如通过再审,认为原判正确,应裁定予以维持,以维护已生效判决的权威。此外,再审中已死亡的原审被告人系属共同犯罪案件,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根据全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对各个原审被告人进行处理时再根据上述原则对已死亡的原审被告人作出处理。
(三)关于罪犯减刑后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在《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款予以撤销的答复》及其他一些批复、答复中作出规定,鉴于原减刑裁定是在无期徒刑基础上的减刑,既然原判无期徒刑已被认定为错判,那么原减刑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亦应视为确有错误。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罪犯在原判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重新办理对改判后有期徒刑减刑的法律手续,予以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又改判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原审判处的刑期不同,减刑的起始时间、频率、幅度也各不相同,也可以认为由于原判有期徒刑已被认定为错判,原减刑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亦应视为确有错误,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地的刑罚执行机关和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罪犯在原判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需要依法减邢的,应当重新办理减刑的法律手续,予以减刑。
第四节刑事再审案件证据认证要领
一、刑事证据概述
(一)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