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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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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澳门刑法各论.上.I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748749
  • 作      者:
    赵国强著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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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国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澳门刑事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刑事立法导沦》《澳门刑法总论》《基本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澳门刑法》《澳门刑法研究》《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主编的法律汇编和著作主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汇编》(上、下卷)、《澳门法律新论》(上、中、下)、《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澳门刑事法(实体法)研究》《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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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刑法各论(上)》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澳门刑法典》分则第一编“侵犯人身罪”及第二编“侵犯财产罪”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共包括81个罪名。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刑法各论(上)》既是一本适合于大学本科教学用的教科书,也是一本关于大陆法系刑法分则理论的专著。作者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为背景,结合澳门社会及司法实务的实际情况,就81个罪名的构成要素及司法认定进行详细剖析,既有学者不同观点的交汇,也有作者本人的评析及论证,并从立法反思的角度,对《澳门刑法典》分则的某些规定进行学术性的探讨。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刑法各论(上)》语言通俗易懂,阐述条理分明,实为了解澳门刑法分则的必备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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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秘密窃取的内在要素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秘密窃取的内在要素是双向的,即包括财产占有人和行为人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财产占有人来说,秘密窃取的内在要素主要表现为财产占有人对自己占有的财物被他人占有时,必须处于不知情状况,正因为不知情,行为人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思;至于财物占有人事后通过各种方式或渠道得知财物为何人所拿,或者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得知财物为何人所拿,与财物占有人的这种不知情状况无关,换句话说,财物占有人对其财物被他人占有的不知情,属于事前的不知情,而非事后的不知情。
  其次,对行为人来说,秘密窃取的内在要素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时,必须要刻意隐瞒身份,不能将自己的有关身份资料留给财物占有人,正因为行为人有意隐瞒了身份,才称之为窃取。至于他人通过各种方法得知行为人的身份,并不影响行为人对其身份的隐瞒。可见,行为人隐瞒身份仅仅是指行为人在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时隐瞒身份。
  应当指出,充分认识秘密窃取行为在行为人方面的内在要素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在中国内地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件:甲从ATM机中用信用卡取款,发现输入1000元人民币,结果ATM机输出1000元人民币后.只从其信用卡中扣除1元人民币;于是,甲利用ATM机处理资料的这种错误,疯狂地从该ATM机中取款达170多次。像这种情况,尽管对财物占有人即银行方面来说,其对甲拿不该拿的财物确实处于不知情的状况,但由于甲在ATM机中取款时已留下了自己详细的个人身份资料,因此,甲的行为就不符合秘密窃取在行为人方面的内在要素,故其行为不构成秘密窃取,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比如,在澳门,甲的行为就会构成“电脑诈骗罪”(《打击电脑犯罪法》第11条)。
  2.秘密窃取的外部要素
  如果说,秘密窃取的内在要素仅仅是从事物内部来探索事物本质的话,那么,秘密窃取的外部形态则是从事物的外部表现来考察事物的本来面目。如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窃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如何窃取,用老百姓的话说,窃取就是偷,它们在外部都会有一个共同点,即财物占有人绝非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自愿地交予行为人,换句话说,在行为人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过程中,财物占有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财物转移,具有明显的非自愿性,这种非自愿性,就是秘密窃取行为的外部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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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自序

绪论
一 刑法典总论与各论
二 罪名分类与排列
三 罪状与法定刑
四 刑法典各论与特别刑法

第一编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侵犯生命罪
一 杀人罪
二 加重杀人罪
三 减轻杀人罪
四 杀婴罪
五 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罪
六 怂恿、帮助或宣传自杀罪
七 过失杀人罪
八 弃置或遗弃罪
第二章 侵犯子宫内生命罪
一 胎儿生命的刑法保护
二 堕胎罪
三 经同意之堕胎罪
第三章 侵犯身体完整性罪
一 故意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二 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三 参与殴斗罪
四 虐待未成年人、无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过度劳累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一 恐吓罪
二 胁迫罪
三 严重胁迫罪
四 擅作之内外科手术或治疗罪
五 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六 使人为奴隶罪
七 贩卖人口罪
八 绑架罪
九  挟持人质罪
第五章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
一 强奸罪
二 性胁迫罪
三 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
四 对被容留者之性侵犯罪
五 性欺诈罪
……

第二编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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