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香港《最低工资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启了香港劳工法改革的序幕。为配合香港劳工法改革,本人撰写了《香港劳工权益保障问题专题研究》。书的主要内容是探讨香港劳工法的改革方向。内容包括:
①摆脱不干预政策的制肘,依据香港情况规划未来的劳工政策;
②香港未来税改和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应以帮扶香港居民的贫困为重点;
③建立具有香港自身特色的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未来劳工法改革的方向;
④雇佣制度改革应体现全球化深入发展背景下香港经济快速转型的需要;
⑤香港《最低工资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的检视与完善建议;
⑥香港基本工时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建议等。希望此书的出版为第四届香港特首梁振英先生依据《基本法》的授权,将“稳中求变”治港理念付诸香港劳工法改革的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并引发人们对构建香港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公益社会的关注。
国务院港澳办主任王光亚2011年7月26日在与香港大学生交流时,谈及香港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他指出,具有忧患意识有利香港发展,港府应关注和解决好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他认为,香港公务员应加强主人翁的责任感,香港特区政府和各级公务员应该按照香港情况为香港的未来发展进行设计和规划,根据规划制定目标和政策。从1997到2012年,香港在亚洲国际金融危机、SARS等逆境中走过了15个年头。15年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从理论构想成为现实;CEPA协议的签署和大陆居民赴港自由行的实施则加速了内地与香港间的融合并为香港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15年来,因在港英统治下形成的社会矛盾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某些社会矛盾经过日积越累而愈发凸显。2012年3月25日,梁振英成功当选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给香港社会带来了新的希望。以“稳中求变、适度有为”作竞选主轴,出身贫寒通过不懈努力终于事业有成的梁振英,迎合了大多数基层市民的诉求。穷则变,变则通,香港已到了不能不改变的时候,新政府必须抛弃港英政府统治以来一味“重商”的施政理念,真正以劳工阶层及香港社会整体利益为重。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先生认为:“稳中求变”,“稳”字是保持香港社会、经济和政府运作稳定,“变”字需要做的是“两个转型”:一是促进香港经济转型,二是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各阶层实现社会转型。实现“两个转型”符合香港各个不同利益阶层的诉求和利益,不但能逐步解决香港一系列深层次矛盾,而且能够彻底改善香港的政治生态,有利于迎接特首普选和立法会普选的到来,保证未来香港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者手中……。香港劳动人口占总人口数量将近50%,香港劳资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要保证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第四届特区政府就必须夯实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在第四届特首任内,港府必须在劳工政策上亦应“求变”和“有为”。
一、邀请工会人士任政府公职,深化与劳工团体的政治互信
香港工会联合会(简称工联会),成立于1948年,现时有200余间属会和赞助会,涵盖行业广泛,主要分为汽车铁路交通业、海员海港运输业、航空业、政府机构、公共事业、文职及专业、旅游饮食零售业、服务业、制造业、造船机械制造业、建造业等,属会会员人数约为37万人,为目前香港会员人数最多的劳工团体。工联会本着“与香港同步 与基层同心”的精神,贯彻“爱国、团结、权益、福利、参与”的工作方针,全面参与政治、社会和劳工事务上作出,维护雇员权益,建立公义社会,并向会员及市民提供多元化的福利服务。香港雇员总数约为300万,工会会员目前占雇员总数的20%,也就是说香港60万工会会员隶属于500多家工会组织。由于香港工联会拥有37万会员,即香港工联会所拥有会员数约占香港工会会员总数的60%。因此,特区政府与香港工联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对于团结香港工会会员与资方进行对话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3月,香港工联会通过充分酝酿后决定,在2012年3月25号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60位选委会全数支持梁振英。2012年4月工联会举行第三十五届会员大会,500余名会员代表出席,侯任特首梁振英应邀出席,会上,梁振英除“衷心感谢”工联会及劳工界在其参选特首过程中给予的支持,更希望在2015年香港有40万会员时,能亲自将第40万张会员证颁发给工联会的会员。展现了香港侯任特首与香港最大工会之间的鼎力支持,亲密互动的感人场景,这是香港回归15年来所很少见到的。常言道,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在已有的良好基础上,第四届香港特区政府应深化与工联会等劳工团体的互助与互信关系。2008年9月,香港第四届立法会60名议员9月7日选举产生,其中功能界别的劳工界委员有三个名额,来自香港工联会的潘佩璆、叶伟明以及来自港九劳工社团联会(简称劳联,是香港第三大工会联合组织,其辖下工会数目,仅次于“工联会”与“职工盟”)的李凤英当选。在地方选区30名议员选举中,香港工联会前理事长黄国健以及工联会的王国兴在直选中胜出。谭耀宗虽然是民建主席,但与“工联会”渊源甚深,是工联会创始成员。因此,香港立法会60名议员中泛劳工界委员共六名,其中五人属“工联会系统”。与泛工商界立法委员相比,香港劳工界立法委员显然名额偏少,例如在第四届香港立法会30名功能界别的立法委员中,除教育界、法律界、会计界、医学界、卫生服务界、工程界以及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 社会福利界等专业界别的立法委员,其余均为工商界或有比较强的工商业背景的泛工商界立法委员,例如“纺织及制衣界”、“地产及建造界”、“金融界”、“饮食界”等。可见,在目前香港立法会构架下,尤其在功能界别中讨论有利劳方而资方的法案,是较难获得通过的。而深化与工联会等劳工团体的互信关系就必须舒缓劳工阶层的怨气,改变以往向大财团倾斜的情况,解决贫富两极化问题,使底层劳工也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为此特区政府应从自身改革做起,应选任爱港爱国,同时对改善底层劳工生活状况有“共同理念”的人士进入政府机构,在第四届特区政府中若能有若干来自香港工联会等劳工团体的人士任职,将使香港劳工感受到政府中有人在为他们说话,特区政府是代表包括劳工团体利益的政府,因此必将对深化特区政府与工联会等劳工团体的互信关系产生积极作用。
二、特区政府劳工政策应回应社会关切
香港2017年将迎来首次特首普选,《基本法》第2条,香港特区之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根据第43条和第45条,即使是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仍然需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普选毕竟是经由普遍的投票产生并获得人民的直接授权,主要的问责也必将来自香港的选民,选民将对特区政府行政决策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特区政府会更加亲民和关注香港热点问题。普举制度的基本原理说明,向选民负责的决策必然受选民偏好的影响。根据香港社联的统计,2010年香港录得十年以来最多的贫穷人口数量以及最高的贫穷率,而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更发表报告指出,香港是全亚洲贫富最悬殊的城市。又如据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2012年的香港和谐社会调查表明,在1002名18岁以上的受访者中认为社会不和谐的比例由2010年的26.2%上升到2012年的29.7%。而认为香港是和谐社会的比例则由2010年的26.5%下降到2012年的23.8%,认为香港社会不和谐的比例首次超过认为香港是和谐社会的比例。因此顺应民意,平衡劳资尤其是大财团与底层劳工的利益应成为特区政府劳工政策之核心内容。为此,在劳工政策方面,对下述社会的重大关切需作出具体回应。
(一)应为香港制定一份全面的、惠及长远的劳工政策
自开埠以来,香港从为公布过一份全面的、惠及长远的劳工政策。从“自由放任”到“积极不干预”,对于劳资关系,“放任不管”或者“尽可能少管”一直是香港政府劳工政策的核心。“九七”回归后,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虽然劳工政策是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但港人首先是中国人,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对港人的福芷表现出高度关切,李克强副总理2011年8月访问香港时百忙之中专门考察香港公屋屋村并与香港退休职工座谈。回归后,香港已不同于前殖民地的香港,特区政府依据《基本法》将把维护劳工权益作为依法施政的一项核心内容。然而,回归15年来,香港特区政府在长远及全面的劳工政策方面仍未能给出令劳工满意的答卷。有香港学者认为:“特区政府劳工政策基本上服从其经济政策,很大程度上是维护资本尤其是金融资本的利益……。” 寒门出身的梁振英成功当选第四任行政长官给香港基层劳工带来了新的希望,香港劳工阶层希望将700万香港人视同家人,以香港为家的新任特首梁振英依据《基本法》的授权,早日制定一份全面的、惠及长远的劳工政策。对于香港未来的劳工政策目标与内容,《香港劳工权益保障问题专题研究》书作者建议:
1、特区政府应放弃长期以来所奉行的“积极不干预”政策。作为世界上著名的自由贸易港和世贸组织的成员,特区政府有义务遵循WTO新加坡部长会议所确立的原则,保障劳工权益,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并依法调整劳资关系进行调整。《基本法》第36条规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劳工福利待遇应包括工资、工时以及失业待遇等项内容,而法律保护应首先是立法保护。特区政府义务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立法规制标准工时以及立法保障失业人士的基本生活。从遵循WTO原则,依据《基本法》依法施政角度看,特区政府在劳资关系领域放弃“积极不干预”政策均有充分法律依据。为防止因劳工政策改革招致香港部分商界人士反对而引发社会争议,特区政府在劳资关系领域即便是要放弃“积极不干预”政策,也不一定要公开说明,为减少来自商界的阻力,可以“只做不说”。
2、特区政府应为未来香港劳工政策改革制定路线图与时间表。一份全面的、惠及长远的劳工政策势必与香港税制改革以及公共福利制度改革有必然联系。为迎合香港商界利益,长期以来,香港既不征收投资所得税或地区外所得税,也不征收任何重要的进口税。香港公共支出主要来自工资所得税、地产税和利润税、赌马博彩税等少数税收以及政府拍卖土地的收入,而后一项收入通常占政府收入的40%。“地产财政”带动了楼价飚升,地产商高兴但香港基层劳工却怨声载道。由于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等特点,导致特区政府无法扩大公共福利方面的财政预算。香港未来的劳工政策改革不仅涉及规制标准工时以及立法保障失业人士等内容而且还可能涉及税改、公共福利制度改革等更深层次的改革内容。香港的劳工政策改革牵涉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稳中求变,也可能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只做不说”。为此,第四届特区政府为未来香港劳工政策改革制定“路线图”与“时间表”是规划制定一份全面的、惠及长远的劳工政策积极举措。
(二)为香港现行雇佣制度改革规划相互配套的改革方案
香港《雇佣条例》在调整香港劳资关系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虽历经多次修改,然而仍然存在大量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香港《雇佣条例》与新加坡《雇佣法令》同在1968年颁布实施,新加坡《雇佣法令》主要对工作时间、雇员的保险、福利以及工资等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在全球化深入发展背景下,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需要,同样也面临改革的艰巨任务。经多年酝酿,2012年新加坡社会各界对雇佣法令的修改已经基本上形成共识,其改革重点:(1)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雇佣趋势和做法也在改变,例如外包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很多工作已沦为短期合约性质,因此必须使雇佣制度更富灵活性。(2)更好照顾弱势低薪工人。低薪工人更是缺乏自保的能力,如果任由市场失衡的博弈持续下去,最终恐将因底层累积的不满而酿成社会对立。劳资力量对比,资本占有明显优势,劳动者权益要得到非市场力量的保护,这不仅是经济和道德问题,更是个攸关社会稳定的治理问题。当资本处于强势主导地位时,放任市场运行,势必造成员工的利益受损,政府有义务照顾好弱势低薪工人。(3)扩大雇佣法令涵盖范围。在现有法令下,薪水不超过4500元的执行人员只能就薪金事宜得到法律保护,希望通过法令的修改能为年假、医药福利、工作时间等事项制定最低雇佣条件。法令修改后,除了公司老板和最高决策者,其他一切员工不论职位高低或薪金多寡,都应受到雇佣法令的保护。(4)更好地保障合约雇员的职业福利。很多合约满后才生育的孕妇无法得到生育福利,工会希望为女雇员争取这方面的福利;应为能通过修改法令为从事自由性质工作者如导游、表演艺术工作者等争取公积金、工作保险等基本福利。新加坡雇佣制度改革所面对的问题,香港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的问题虽然香港有一套应对方案,但香港的应对方案在实施中又衍生出新的问题。例如香港实行“月契约”和“自雇”制度,雇佣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但由于“自雇”制度被滥用,导致出现大量“被自雇”现象,结果严重损害了劳工权益。又如为照顾弱势低薪工人,香港2011年8月虽然颁布实施了《最低工资条例》,但在实践中又出现了“饭钟”问题。再如香港跟新加坡一样也存在“合约满后才生育的孕妇无法得到生育福利”以及“从事自由性质工作者如导游、表演艺术工作者等争取公积金、工作保险等基本福利”等类似问题。2012年,新加坡政府所开启的《雇佣法令》的检视与完善运动为香港《雇佣条例》的改革创造了契机。特区政府应密切跟踪新加坡《雇佣法令》的改革进程,汲取新加坡《雇佣法令》的改革经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对香港现行雇佣制度改革制定系统的、相互配套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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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释义》作者简介
序言
第1章 引论
第1节 写作背景与写作目的
第2节 写作内容
第3节 研究方法
第2章香港劳工政策的发展变迁
第1节 香港劳工政策的历史变迁
2.1.1 香港“自由放任”型劳工政策
2.1.2 香港“积极不干预”型劳工政策
第2节 回归后香港劳工政策转型
2.2.1 董建华先生强调劳资合作,共度难关
2.2.2 曾荫权先生积极推动香港劳工政策转型
第3节 香港劳工政策未来发展方向
2.3.1 香港的税改
2.3.2 香港的社会福利政策改革
2.3.3 香港劳动力市场管制政策的变化
第3章 香港劳工法的改革发展目标
第1节 香港劳工法的渊源
3.1.1 劳工法例
3.1.2 判例法
3.1.3 习惯法
3.1.4 国际劳工公约
第2节 判例法在香港劳工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3.2.1 判例法在香港劳工法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3.2.2 判例解释对于及时化解劳资争议的现实意义
第3节香港劳工法的改革发展方向
3.3.1 建立具有香港自身特色的普通法制度
3.3.2 加快制定或修改成文劳工法例的步伐
第4章 香港雇佣合约制度改革
第1节 香港雇佣合约法原则
4.1.1 非要式原则
4.1.2 约因原则
4.1.3 默示责任原则
4.1.4 违约救济原则
第2节 香港雇佣合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2.1 香港雇佣合约的主要内容
4.2.2 雇佣合约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3节 香港合约雇员的职业福利
4.3.1 《雇佣条例》项下香港雇员的职业福利
4.3.2 香港合约雇员的其它职业福利
第4节 对香港《雇佣条例》适用范围的检视与完善
4.4.1 香港《雇佣条例》例外规定的内容
4.4.2 香港《雇佣条例》例外规定的产生背景
4.4.3 对《雇佣条例》适用范围之例外规定的修改完善
第5节 对香港职工福利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4.5.1 两岸三地劳工职工福利之横向比较
4.5.2 香港劳工职工福利改革发展方向
第6节 对香港即时解雇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4.6.1 即时解雇制度存在的问题
4.6.2 完善建议
第5章香港工资、工时制度改革
第1节 建立香港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5.1.1 香港贫富差距两极化表现形式
5.1.2 香港贫富差距两极化产生的制度化因素
第2节 香港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变迁
5.2.1 香港立法保障劳工最低工资的法律依据
5.2.2 香港两次最低工资立法失败的教训
第3节 我国台湾、韩国最低工资的立法经验
5.3.1 我国台湾地区的基准工资制度
5.3.2 韩国最低工资法律制度
第4节 香港最低工资的立法模式
5.4.1 行业标准
5.4.2 (统一)标准
5.4.3 工种性最低工资标准
第5节 香港《最低工资条例》实施中的问题
5.5.1 对香港就业率的影响
5.5.2 对特殊人群的适用排除
5.5.3 对小企业(公司)的适用排除
5.5.4 最低工资的支薪方式
5.5.5 用膳(饭钟)及休息日薪水计算问题
5.5.6 《雇佣条例》关于雇员法定权益计算的问题
第6节 香港工时制度改革
5.6.1 香港工时及假期制度的特点
5.6.2 香港各界对工时及假期制度改革的不同意见
5.6.3 香港工时及假期制度改革的内容
第6章 香港职业安全保护制度
第1节 香港职业安全健康制度起步阶段
6.1.1 历史背景
6.1.2 早期香港职业安全保护制度的重点
第2节 香港(工业)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制度
6.2.1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核心地位
6.2.2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一般责任条款”内容
6.2.3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一般责任条款”作用
6.2.4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一般责任条款”的特点
第3节 香港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制度
6.3.1《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核心地位
6.3.2 对香港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7章 香港雇员工伤(保险)补偿制度
第1节 香港工伤补偿制度特点及索偿程序
7.1.1 香港工伤补偿制度的特点
7.1.2 香港工伤补偿索偿程序
第2节 香港工伤补偿制度的改革
7.2.1 工伤补偿制度历次改革的重点
7.2.2 香港工伤补偿制度未来改革方向
第3节 香港工伤保险制度之法律比较
7.3.1 工伤保险发展阶段的比较分析
7.3.2 保障对象与立法模式之法律比较
第8章 香港工伤司法救济制度
第1节 香港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竟合关系的法律比较
8.1.1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法律规定
8.1.2 香港劳工法例规定
第2节 香港雇主及其它责任人安全责任之判例解析
8.2.1 普通法下香港雇主的安全责任
8.2.2 雇佣合约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下雇主的安全责任
8.2.3 处所占有人一般注意义务
8.2.4 原被告双方“共分疏忽”
第3节 雇员工伤损害司法救济制度之法律比较
8.3.1 台湾地区
8.3.2 中国香港
8.3.3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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