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特区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除了“国防和外交事务”已由《中英联合声明》明确不能管辖之外,讨论较多的是香港法院能否管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
对于“国家重大利益”,1987年4月7日,委员们提出如下意见:(1)《中英联合声明》里并没有任何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规定,除了外交与国防事务属国家重大利益外,很难具体说明清楚。所以香港基本法不应该规定香港法院不能审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否则有违《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而且会削弱特区法院的司法权力。(2)《中英联合声明》里并没有任何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规定,除了外交与国防事务属国家重大利益外,很难具体说明清楚。所以基本法应有较为明确的阐述和界定。顾名思义“国家的重大利益”指的是关乎国家整体的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它的法院,从全国范围来看,只属特区地方性的法院,无权审理“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3)《中英联合声明》里并没有任何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规定,而“国家重大利益”这个字眼的意思含糊不清,如果在基本法里提及,亦容易引起混乱,所以基本法不应该规定香港法院不能审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4)除国防外交事务外,其他所有事物如在特区的基本法及立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特区法院应有终审权。①关于香港法院能否审理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特区法院不能审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即使基本法对国家重大利益作出了清楚的界定,将来由谁解释一个案件是否属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由中央解释的结果,可能与由香港解释的结果有矛盾。②就“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在这次讨论中,委员们达成了如下共识:《中英联合声明》里并没有任何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规定,除了外交与国防事务属国家重大利益外,很难具体说明清楚。所以基本法不应该规定香港法院不能审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否则有违《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①
尽管这次讨论达成了一些共识,但还有诸多问题尚需探讨。为了进一步讨论,1987年5月8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责小组向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专门提交了《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与有关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讨论文件,此讨论文件要探讨的问题是特区法庭有没有权力审判一类案件,这些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既需要解释基本法,而又与国家的重大利益有关。这个问题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特区法庭有没有权审判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案件(国防和外交的事情除外),至于审判期间是否需要解释基本法的条文,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第二种含义是,香港法庭有没有权审判一类的案件,这一类案件与重大国家利益未知是否有关,但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可能需要解释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基本法条文。②
在这次讨论中,有委员指出,如果特区法庭没有权审判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案件(国防和外交的事情除外),或香港法庭在审判的过程中,没有权解释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基本法条文,那么对香港特区法庭的独立司法权、终审权、司法体制(因享有终审权而产生的变化除外),原有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除外)有没有影响?特区法院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时,是否亦成为特区法院不可审判有关重大国家利益的案件(国防和外交的事情除外)或香港法庭在审判的过程中,没有权解释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基本法条文的合理理由。除上述理由外有否其他理由可支持特区法院不可审判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案件(国防和外交的事情除外)或香港法庭在审判的过程中,没有权解释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基本法条文。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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