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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香港司法终审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46680
  • 作      者:
    易赛键著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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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易赛键,男,先后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供职于求是杂志社政治编辑部。主要从事宪法学、港澳基本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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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香港司法终审权与主权国家的终审权有何异同?香港司法终审权在实践中是否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发生冲突,该遵循何种规则和原则予以化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程序,如何构建,其释法与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关系如何?《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系列:香港司法终审权研究》将对这些涉及我国一国两制原则的重大宪制性理论与实践问题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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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如何理解“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特区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除了“国防和外交事务”已由《中英联合声明》明确不能管辖之外,讨论较多的是香港法院能否管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
  对于“国家重大利益”,1987年4月7日,委员们提出如下意见:(1)《中英联合声明》里并没有任何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规定,除了外交与国防事务属国家重大利益外,很难具体说明清楚。所以香港基本法不应该规定香港法院不能审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否则有违《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而且会削弱特区法院的司法权力。(2)《中英联合声明》里并没有任何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规定,除了外交与国防事务属国家重大利益外,很难具体说明清楚。所以基本法应有较为明确的阐述和界定。顾名思义“国家的重大利益”指的是关乎国家整体的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它的法院,从全国范围来看,只属特区地方性的法院,无权审理“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3)《中英联合声明》里并没有任何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规定,而“国家重大利益”这个字眼的意思含糊不清,如果在基本法里提及,亦容易引起混乱,所以基本法不应该规定香港法院不能审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4)除国防外交事务外,其他所有事物如在特区的基本法及立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特区法院应有终审权。①关于香港法院能否审理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特区法院不能审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即使基本法对国家重大利益作出了清楚的界定,将来由谁解释一个案件是否属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由中央解释的结果,可能与由香港解释的结果有矛盾。②就“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在这次讨论中,委员们达成了如下共识:《中英联合声明》里并没有任何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规定,除了外交与国防事务属国家重大利益外,很难具体说明清楚。所以基本法不应该规定香港法院不能审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否则有违《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①
  尽管这次讨论达成了一些共识,但还有诸多问题尚需探讨。为了进一步讨论,1987年5月8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责小组向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专门提交了《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与有关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讨论文件,此讨论文件要探讨的问题是特区法庭有没有权力审判一类案件,这些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既需要解释基本法,而又与国家的重大利益有关。这个问题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特区法庭有没有权审判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案件(国防和外交的事情除外),至于审判期间是否需要解释基本法的条文,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第二种含义是,香港法庭有没有权审判一类的案件,这一类案件与重大国家利益未知是否有关,但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可能需要解释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基本法条文。②
  在这次讨论中,有委员指出,如果特区法庭没有权审判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案件(国防和外交的事情除外),或香港法庭在审判的过程中,没有权解释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基本法条文,那么对香港特区法庭的独立司法权、终审权、司法体制(因享有终审权而产生的变化除外),原有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除外)有没有影响?特区法院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时,是否亦成为特区法院不可审判有关重大国家利益的案件(国防和外交的事情除外)或香港法庭在审判的过程中,没有权解释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基本法条文的合理理由。除上述理由外有否其他理由可支持特区法院不可审判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案件(国防和外交的事情除外)或香港法庭在审判的过程中,没有权解释与重大国家利益有关的基本法条文。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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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写作缘起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主要内容
第五节 学术创新

第二章 香港司法终审权概述
第一节 香港司法终审权相关概念辨析
一、香港司法终审权与国家主权
二、香港司法终审权与违宪审查
三、香港司法终审权与国家终审权
第二节 香港司法终审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香港司法终审权的性质
二、香港司法终审权的特征
第三节 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地位
一、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属性
二、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宪法价值
三、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功能

第三章 香港司法终审权历史回顾
第一节 “港英时期”的司法终审(1843-1985年)
一、英国枢密院拥有司法终审权
二、中英谈判与中英联合声明
第二节 “过渡时期”的司法终审(1985-1997年)
一、如何理解“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二、如何理解“保持香港原有法律
三、全国性法律如何在香港适用
四、司法终审权与基本法解释权
第三节 香港缘何享有司法终审权
一、政治因素:确保恢复主权
二、经济因素:核算制度成本
三、文化因素:争取情感认同
四、社会因素:维护香港法治

第四章 香港终审法院管辖权范围及其限制
第一节 香港终审法院管辖权范围
一、普通法的理解
二、基本法的原意
第二节 香港终审法院管辖权限制
一、基于主权的限制
二、基于基本法的限制
三、基于宪法的限制
第三节 香港终审法院违基审查权
一、司法审查称谓的匡正
二、法院司法扩权的倾向
三、法院违基审查权界限

第五章 香港司法终审权与基本法解释
第一节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原理
一、基本法解释机制
二、基本法解释原则
三、基本法解释规则
第二节 香港终审法院解释基本法
一、终审法院释法的特点
二、法院释法程序的缺失
三、终审法院释法的规限
第三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释法
一、1999年6月26日释法
二、2004年4月6日释法
……
第六章 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坚守与前瞻(代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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