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中小企业主体的会计报表,根据哈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简化手续和报表形式进行提交。作为法人的中小企业主体的统计报表以哈国政府批准的程序提交。
哈国在相应年度国家预算规定的资金范围内,根据国家对中小企业进行财政支持的框架,以优惠条件向中小企业主体提供统计和信息服务(资料)以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与工艺。根据哈国《国家支持中小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计划和地区支持中小企业计划的资金数额不应少于发展中小企业全部资金的2%,发展现有的或新成立的支持与发展中小企业的教学与研究中心、专业化咨询机构以及信息系统,对中小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和进修。从事生产的中小企业主体自国家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不动产产权注册费。中小企业主体进行国家注册,应根据现行法律缩短注册日期、减少注册费、减少所需文件清单及法定基金数额。对从事生产活动的中小企业主体(法人和自然人),按其向地方执行机关递交的书面申请书转让(出售、租赁)土地地段,免缴签发土地使用证书费,可以缓期3年支付购买土地或租赁土地的款额。从事生产的中小企业主体,免缴电力、供热、供水和排水设施附加功率费。在有国家人股的二级银行为中小企业主体开设账户,不征收开户费。
3.中小企业主体的融资措施
中小企业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的转让、借款以及外国投资进行融资。为了实行财政互助,中小企业主体可以成立财团或相互信贷机关,这些财团或机关按照哈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办法存储它们暂时闲置的资金。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是国家财政保障制度。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财政保障,在每年规定的用于该项生产目的的拨款范围内通过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资金,以及哈国获得的专项借款和国家实物的转让。
4.中小企业的基础设施
哈国支持与发展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哈国政府、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保障支持与发展中小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是在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计划与区域支持计划范围内,对基础建设活动进行拨款,并向中小企业主体提供优惠的房屋、设施、生产场所及其他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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