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条约
作为国际法主体,欧盟享有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这种条约经欧洲法院确认不违反基础性条约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之后,即对欧盟机构及成员国产生拘束力。因此,它们也是欧盟能源法的主要渊源之一。①实际上,欧盟与非欧盟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了许多的有关能源的条约,主要是以“协定”、“贸易合作协定”、“框架协定”等形式出现。②例如欧盟参与的《京都议定书》、2009年与尼日利亚签订的与新能源开发相关的协定、2009年与俄罗斯签订的与能源供应预警机制相关的协议等。
(二)派生渊源
派生渊源,是指根据基础条约赋予的权限,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等机构制定的一系列派生性法律文件,这些立法也被称为次级立法或自主立法,但它们必须以作为基础法的欧盟诸条约为依据并受其制约。与能源有关的派生渊源也属于欧盟能源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欧盟最主要的派生渊源有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
1.条例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条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适用、全面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所谓“普遍适用”,按照欧洲法院的权威性见解,是指条例在本质上具有“立法属性,它适用于抽象的、全部的、各种各样的人”。条例具有的这一特性是其与另一种派生渊源“决定”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所谓“全面的约束力”,它不仅表现在按其规定的所需取得的特定结果上,而且表现在取得该特定结果所需采取的方式和措施等各个方面。条例具有的这一特性是其与另一种派生渊源“指令”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所谓“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是指条例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范围内,无需任何国内措施即对欧盟机构、国家、企事业和自然人产生拘束力。这一特性意味着,条例的适用效力不受任何成员国机构或其法律措施或行政措施的限制。这是条例区别于作为欧盟法组成部分的国际条约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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