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是指国家对市场秩序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护社会弱者群体利益的需要,是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其主体可以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而经营者的经营目的及管理者管理的终级目的都是围绕消费者的利益而进行,消费者是市场规制法主体的核心,因此,可以说市场规制法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它不是某部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一个由市场竞争规制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规制法、广告表示规制法和价格规制法等分支组成的有机的法律体系。日本法学家峰村光郎指出,市场规制法是在与资本主义社会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之对立、混合、交叉的过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它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界,在它们之外形成了一个社会法领域。作为国家规制经济的固有法律,市场规制法具有以调整所谓国民经济的共同经济社会的秩序为己任的鲜明特色,它与公法、私法并列,一起构成了三位一体之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本书正是以这样一个法律体系作为研究对象,以上述分支组成为研究内容,主要以日本近几年最新的相关原始日文文献为参考,借助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超越民法的理念,用经济法、行政法、程序法等的基本理论,对日本独占禁止法、不当竞争防止法、赠品表示法、制造物责任法、消费者合同法、物价统制令、消费者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等十多部规制市场各领域的法律进行系统的介绍、分析,并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讨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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