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出台对于公共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黄发玉
《条例》的通过,对于深圳意味着,一是深圳作为一个经济特区,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再次发挥“排头兵”的作用;二是深圳向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迈进了一步;三是深圳的社会文明程度更进了一步。
《条例》的颁布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能把所谓“性别平等”解读成为就是对妇女平等,性别平等包括对两性都要平等,这里所涉及的公共政策的覆盖面相当广,不仅仅是对妇女,而且也包括男性,实际上涉及每个社会成员,涉及社会的诸多领域。从社会运作部门即从横向角度来说,《条例》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文化教育、规划建设、民政福利、组织人事、婚姻家庭,以及媒体宣传等等;从纵向角度来说,涉及从规划、预算到统计等不同阶段。因此,这个《条例》可以说能从一个侧面推动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
促进性别平等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习惯。因此,《条例》的实施,要冲破很多阻力。很多东西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有关政策的制定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实际上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处于性别不平等的状态。在人类社会早期,我们称之为“母系社会”,那时候男性受到很多不平等的待遇,受到歧视。到了“父系社会”,女性受到不平等待遇,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环境中都有明显的表现,今天仍然是“父系社会”的延续。当然在当今社会的特殊情况下,也有男性受到不平等待遇,比如家暴中的男性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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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至立
深圳以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精神,为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进行了认真的探索,从立法上对促进男女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有重大突破。
——全国妇联名誉主席、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彭珮云
希望《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能够体现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体现性别平等政策纳入法规条例,体现性别平等规定惠及男女两性,通过性别平等的措施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女性权益得到落实,女性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得到提升。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宋秀岩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有利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落实,有利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新一轮妇女发展纲要的率先落实。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甄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