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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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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民事诉讼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19416
  • 作      者:
    许士宦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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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03年修订之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所倡论之程序保障,系兼含有关达成慎重而正确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及有关达成迅速而经济的裁判之程序保障两方面意义,而以追求确定存在于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平衡点上真实为首要目标。并且,在重视事前的程序保障之同时,视野亦已扩展于强调事后的程序保障对于赋予程序参与机会之重要性。此类程序保障论之深化,均延伸为前导研拟制定多项新法规定之基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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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士宦,台湾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院”破产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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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元照法学文库:新民事诉讼法》叙述20世纪30年代继受自德、日等国之“民事诉讼法”施行台湾地区以后,历经20世纪80年代以来20年之论争、批判,终于2000年左右被大幅度修正,借以落实宪法理念而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如巩固当事人之程序主体地位、扩张反诉制度、平等保障被告攻防之机会等。而在审理模式上,改采集中审理主义,充实审理及促进诉讼。要求当事人践行提出证据以证明对其有利事实之举证责任,课以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至于对受本诉讼之判决效力影响之利害关系人,则增设法院职权通知及第三人撤销诉讼等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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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前述证据开示义务,不仅发生于诉讼中,于诉讼前亦有之。新法扩大容许申请起诉前保全证据而调查证据之范围,就确定事、物之现状,亦得声请为鉴定、勘验或保全书证,斯即示明于起诉前,当事人亦有提出、开示文书、勘验物或协助为鉴定之义务(“民诉法”第368条第1项后段、第2项)。盖以,如能使主张权利之人,于提起诉讼前即得搜集事证资料,以了解事实或物体之现状,将有助于当事人分析纷争之实际状况,进而成立调解或和解,以消弭诉讼,达到预防诉讼之目的。此外,亦得借此赋予当事人于起诉前充分搜集及整理事证资料之机会,而有助于法院于审理本案诉讼时发现真实及妥适进行诉讼,以达到审理集中化之目标(“民诉法”第368条修正理由)。易言之,当事人于起诉前已申请保全证据者,得利用法院所调查之证据及所搜集之事证数据,了解事实或物体之现状,而分析纷争之实际状况,此时,如就诉讼标的、事实、证据或其他事项达成协议(“民诉法”第376条之1第1、2项),当事人间之纷争可因此而获得解决或避免扩大。当事人将来纵使提起本案诉讼,因当事人于保全程序中已就特定事实、证据或其他事项达成协议,故于法院审理本案时,亦可减少争点,而节省法院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所需之劳力、时间或费用,达到诉讼经济之目的(“民诉法”第376条之1增订理由)。
  由上述可知,于诉讼将近或纷争已然发生之情形,当事人纵令于诉讼系属前亦应负证据上协力的义务,基于此种当事人间之特殊关系,当事人于事前(诉讼系属前)亦有证据作成、保存义务。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在诉讼前故意将证据灭失、隐匿或致碍难使用者,固构成证明妨碍,其就证据方法之保存义务存在及该证据方法于将来诉讼上之意义有认识可能性而疏未注意或认识时,亦构成过失之证明妨碍。
  至于依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习惯,当事人就特定证据负有作成、保存之义务时,即使此项义务未必与诉讼有关,而属诉讼前之实体法上义务,但如因其可归责事由而未作成或保存该证据方法,致他造在诉讼上碍难使用之情形,就该义务违反行为所致不能解明事实之诉讼状态,其于诉讼上仍应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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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战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史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德国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之继受及批判
第三节 新民事诉讼法学之形塑及开展
第四节 结语

第二章 民事诉讼之程序权保障——以通常诉讼程序当事人之程序权为中心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辩论权与声明不服权之实质保障
第三节 程序处分权与程序选择权之合理扩张
第四节 结语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之诉讼标的理论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诉讼标的之选定与诉之客观合并
第三节 诉讼过程审判对象之调整与更行起诉
第四节 既判力之客观范围与再诉
第五节 结语

第四章 反诉之扩张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反诉范围之扩充
第三节 强制反诉与法院之阐明
第四节 结语

第五章 诉讼系属中系争物移转之当事人恒定与判决效扩张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诉讼系属中系争物移转之当事人恒定
第三节 本诉讼之判决效力及于系争物受移转人
第四节 结语

第六章 集中审理制度之新审理原则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集中审理制度之新审理原则
第三节 新审理原则之实践上问题
第四节 结语

第七章 行为责任之举证责任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行为责任之举证责任
第三节 举证责任之作用、机能
第四节 结语

第八章 证明妨碍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证明妨碍之行为态样
第三节 证明妨碍之制裁
第四节 结语

第九章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失权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逾时提出驳回之态样
第三节 逾时提出之驳回与程序基本权之保障
第四节 结语

第十章 法定诉讼担当之判决效力主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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