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 住宅管理和使用的公开和透明
1.住宅建设许可和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授予和该授予的权限、手续和程序,必须予以公开。
2.国有房屋的销售,有资格购买国有房屋的主体以及购买国有房屋时的应付金额,必须予以公开。
3.向重新安置的民众、低收入人群和其他享有优先权的主体进行的房屋销售,必须予以公开。
第23条 教育领域的公开和透明
1.报名、考试、测试、文凭和证书的授予,必须予以公开。
2.教育管理机构必须公开国家预算、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用于教学的校园设施、工作人员和财政资源情况;教育的补助资金和投资资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
3.公共教育机构必须公开教育质量的承诺和教育质量的测试结果;教育质量的保障条件;学校的学费、注册费、咨询活动和技术转让的收益、教育的财政补助资金和投资资金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和支出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24条 卫生领域的公开和透明
1.私营医疗或医药执业证书、医疗或医药机构从业条件合格证书的授予和吊销的权限、手续和程序,必须予以公开。2.使用国家预算和财产的卫生管理机关、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必须公开国家财政预算和资产的取得、管理和使用情况,医药价格、医疗检查和治疗的各种相关收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25条 科技领域的公开和透明
1.实施科技任务的讨论、甄选、直接分配、财政支持以及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预验收测试,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2.科技管理机关和科技研究单位,必须公开国家预算和资产、经济支持、援助、投资和科技活动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26条 体育训练和运动领域的公开和透明
体育训练和运动行政管理机关、越南奥委会、体育联盟、体育训练和运动机构,必须公开国家预算和资产、体育训练和运动活动或服务的收益、经济支持、援助、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对体育训练和运动的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26a条 文化、通信、传媒领域的公开和透明
文化、通信、传媒领域的公开和透明涉及以下内容:
1.文化、通信与传媒建立和审批的规划、计划;
2.文化、通信及传媒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的授予、延期及吊销的程序、手续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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