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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一体与多元:清代新疆法律研究:1759-1911年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5953
  • 作      者:
    白京兰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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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白京兰,女,1972年生,新疆乌鲁木齐人,法学博士,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中心主任。1996年、1999年分别获得新疆大学历史学学士与硕士学位,2011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中国法文化史、新疆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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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代承袭并发展了汉唐以来的经验,对新疆地区的治理更为深入与广泛,民族立法与法律治理方面尤其突出,其得失足资后世之治。由于复杂的地理与人文等因素,清代统一新疆后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新疆地区国家制定法、宗教法以及习惯法等同时并存,形成了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的一体与多元格局。一体之下多元并存,多元法律寓于一体,成为清代新疆法律发展的基本脉络和突出特点。
  《一体与多元:清代新疆法律研究(1759-1911年)》分引言、主体与结语三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研究缘起、主题与框架;研究综评及意义;研究范围、基本概念与资料的说明。
  主体部分共分七章。前三章主要从法律渊源、司法体系、基层控制三个角度展现清代新疆法律“一体与多元”的实态,第四章以档案资料为主论述清代新疆以清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法律的一体化构建。第五章延伸上一章的主题,重点论述清末新疆建省对多元法律一体化构建的推进及深刻影响。第六章综合分析清代新疆法律“一体与多元”格局形成与发展的诸多因素,主要包括历史渊源以及政治基础与法理依据等。第七章就清代新疆法律的实践经验与理论价值展开论述。实践经验部分是对清代新疆法律治理基于深切现实关怀的历史省思。理论价值部分则是以“一体与多元”为主线的清代新疆法律研究在理谂方向的进一步延展,是从清代新疆法律这个中观层面与地域法角度出发对中华法系、民间法以及法律多元等问题作出的重新审视与检讨。
  结语部分为基本观点的概括与总结:
  (1)清代新疆法律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之丰富内涵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是清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清代新疆军府制时期的法律尤其是基层民事法律领域基本是民族、地域、宗教文化三者合一制度安排与权力配置下的板块式的多元。
  (3)清代新疆法律是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制定法为主体的内部多元异质的法律制度及运作体系。
  (4)清代新疆多元法律的一体化构建以新疆建省为分界呈动态变化。
  (5)在同一政治框架之下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以大一统为价值目标,多元法律之间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整体始终是清代新疆法律的发展方向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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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与西南地区自元以来中央政权持续不断的经营及改土归流与中华教化的推行相比,统一新疆后清政府面对的是一个长期与中原王朝相暌隔、声教不及的陌生的统治环境,迥异于内地的各种社会组织与经济形式也使州县制的行政管理体制难以普遍推行,尤其是已经形成相对成熟与稳定的伊斯兰文化体系的回疆地区,直接治理难度之大可以想象。就当时情势而言,新疆无疑是清代边疆治理所面对的一个新环境、新问题与新挑战,绝非简单蹈袭汉唐旧制即能应对。
  面对这样一个复杂、陌生与遥远的极边地域,由民族首领对其属民实施因俗而治同时以完善的军政建置为保障成为清廷审慎考虑之后的首选,其可取者有三:其一,弥补军府体制民政职能不足的弊端,节约边疆治理的行政成本进而消弭朝臣“事西耗中”之非议;其二,规避直接治理下各有其特殊体制、风格和价值观念的文化相接触时必然会发生的各种冲突和矛盾;其三,笼络边疆各民族上层,形成满洲与西北各民族的坚固的政治联盟,以此削减以汉人为主体的中原对清政权的统治压力,此点突出体现了清王朝满洲统治的民族性。“因俗施治”体现了清朝对如何实现新疆治理的多种因素的审慎考量,虽仍未脱传统治边之思维,但就其制度设计之严整而言迥非汉唐可比,不失为满洲统治者审时度势的明智之举。
  就其实践而言,“因俗施治”是以分权为手段而达致集权的目的,而分权的客观后果之一是权力格局的多元及各民族习惯法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得以保留,“因俗施治”由此成为清代新疆法律多元并存状态的原因之一。
  鉴于因分权可能引起的地方权力集团的坐大及背离中央政权的隐患,清廷采取了诸多措施进行权力的统合,其要端有三:其一,在赋予各民族首领程度不一的自治权力的同时,确立“众建以分其势”的原则,对其权力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回疆各城均设阿奇木伯克,但相互之间并无统属关系;东归土尔扈特各部被异地安置并分设盟旗,以打破渥巴锡总领该部之局面;哈萨克、布鲁特等边地游牧民族亦分设头领而不置总管之人,亦是在对少数民族的管理中通过分权以达分化控制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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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Ⅰ
内容提要Ⅱ
引言
一、研究缘起、主题与框架
二、研究现状与意义
三、基本概念、研究范围及资料的说明

第一章 清代新疆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 清代新疆的国家制定法
一、清代中央政府对新疆的立法
二、清代新疆的地方性立法
三、清代新疆国家制定法的认识与评价
第二节 清代新疆的伊斯兰教法
一、清代新疆伊斯兰教法中的刑事法律规范
二、清代新疆伊斯兰教法中的民事行为规范
三、清代新疆伊斯兰教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殊组成部分
第三节 清代新疆少数民族习惯法及其他法律渊源
一、清代新疆蒙古各部落的习惯法
二、清代新疆的哈萨克习惯法
三、其他法律渊源

第二章 清代新疆军府制时期的司法体系及其运作
第一节 天山北路伊塔地区的司法机构及职能
一、伊犁地区
二、塔尔巴哈台地区
三、伊、塔地区土尔扈特等蒙古王公的司法职能
第二节 天山东路乌鲁木齐地区的司法机构及职能
一、镇迪道所辖州县区域
二、吐鲁番、哈密地区
第三节 回疆地区的司法机构及职能
一、回疆各城驻扎大臣衙门
二、伯克衙门
三、阿訇与宗教法庭
第四节 旗、绿各营的司法职能
一、八旗衙门
二、绿营员弁
第五节 一体与多元:军府体制下清代新疆的司法体系与运作
一、军府衙门为主导的多元司法体系
二、各驻扎大臣衙门司法权力的行使相对独立且各自为政
三、多元司法权力的行使在地方层面缺乏有效监督

第三章 清代新疆的基层社会控制
第一节 清代新疆的乡约及其司法活动
一、清代新疆的乡约
二、清代新疆乡约的司法职能与司法实践
三、清代新疆乡约的特点及其司法职能的局限
第二节 清代回疆基层社会的阿訇与宗教法庭
一、清代统一新疆之前的回疆司法
二、清代回疆阿訇与宗教法庭的司法职能
三、清代回疆的基层社会控制——以契约为分析文本
第三节 清代新疆哈萨克的习惯法与司法审判
一、清代新疆的哈萨克及其司法制度
二、一起婚姻纠纷的审理——哈萨克“比”的司法实践
三、“司牙孜”审判制度及习惯法的适用

第四章 清代新疆多元法律的一体化构建
第一节 清代新疆通过立法的法律一体化构建
一、立法权的行使
二、清代新疆立法的具体内容与法律一体化的保障与促进
第二节 清代各级政府对新疆的司法管辖与法律的一体化构建
一、新疆地方军政机构对司法权的掌握
二、中央部院对新疆司法的管辖
三、皇权对新疆司法的管辖
第三节 清代新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的一体化构建
一、清代律例在新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二、等级、伦理原则的普遍适用与推行
三、容隐、留养等司法制度的应用
第四节 清代新疆国家法律的宣传与教育
一、建省前新疆国家法律的宣传与教育
二、建省后新疆国家法律的宣传与教育

第五章 清季新疆的社会变革与法律的一体化推进
第一节 新疆建省与多元法律的一体化
一、新疆建省与新疆行政建置的划一
二、建省后新疆司法机构及司法管辖权的逐渐统一
三、建省前后新疆的司法实践
四、新疆建省之于法律一体化构建的深远意义
五、新疆建省之于法律一体化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节 清末新疆“新政”与多元法律的一体化
一、地方自治的推行
二、新疆近代司法体制的创建
三、新疆近代法律教育的创办与发展

第六章 清代新疆法律一体与多元格局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独特的地理与人文环境
一、独特的地理环境
二、历史上西域与中原地区的文化交流
三、清代新疆的民族、宗教与文化
第二节 清代以前新疆法律的多元格局与历史演变
一、汉晋时期西域法律的多元并存
二、唐朝西域法律的多元与局部一体化的构建
三、宋辽蒙元时期西域法律的多元
第三节 清代新疆法律一体与多元格局的政治基础与法理依据
一、清代新疆法律“一体与多元”发展的政治基础
二、清代新疆法律“一体与多元”发展的法理依据

第七章 清代新疆法律的实践经验与理论价值
第一节 清代新疆法律“一体与多元”的实践经验
一、法制之失
二、文化建设之失
三、军政措置之失
第二节 清代新疆法律“一体与多元”的理论价值
一、关于“中华法系”
二、关于“民间法”
三、关于“法律多元”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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