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哪些民事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条规定就是对事的效力。据此规定,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有两类: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3.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本条规定就是空间效力。可见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领域。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整个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比如,我国驻外使领馆,飞行、航行或停泊于国外或公海上的我国的飞行器或船舶等,视为我国领土的延伸。
4.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至今,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共284条。
五、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比较
(一)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同点
(1)三大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规范调整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是法官、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2)三大诉讼法都具有保护实体法实现的作用,都发挥着解决纠纷、保护权益、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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