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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司法裁判中的理性实现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28244
  • 作      者:
    贺寿南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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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贺寿南,男,汉族,湖南双峰人,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现任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2011年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创新人才工程,2013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先后主持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湘潭大学诉讼法学开放课题、湖南省教育厅教改课题以及衡阳师范学院科学基金项目等四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等三项课题。参与编写教材两部,参与撰写著作《经济逻辑导论》(人民出版社,2013)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近30篇论文,并有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曾获“南京大学优秀研究生”、“南京大学助学金”、“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研究华藏奖”、“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第一届奖学金科研及创新成果奖二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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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司法裁判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依法定程序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将一般性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性判定的活动。这种活动既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查实与认定,又离不开对法律依据的寻找与确定,更离不开将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相结合进而作出结论的法律推理。
  《逻辑与科学方法论研究丛书:司法裁判中的理性实现研究》的总出发点是以“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为中心,通过分析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间的关系,指出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发生冲突的原因,意图从论辩程序的合理构建、事实认定的合理性、裁判规范的理性构建以及裁判结论的理性决策四个方面进行程序上的完善,从而达到实现实体理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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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实体个别公正就成为了司法中实体理性的基本含义。“实体理性的本质就是把实体规范所确立的一般公正转化为对个人、个别案件的公正,即一般公正的个别化、具体化、实定化。”①实体个别理性必须是法官经由诉讼程序作出裁判而达成,因而表现为裁判结果的理性或“结果理性”。樊崇义认为,实体理性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法定’的公正:对于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应当依照该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法律评价。它要求法律应当是稳定和可预见的,不能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法律应当有拘束力,对行为者来说守法应被保护、违法当罚;对司法者来说,应当严格依实体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裁决,不能任意臆造法律规范。
  二是‘平等’的公正:对于所有符合同一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应当作出相同的法律评价。这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事实相似的个案应作出相同或相似裁决;对法律地位相同的行为主体,平等对待。
  三是‘合理(衡平)’的正义:裁判实际案件的法官,除以合法的规则和原则而主张其裁判的有效性之外,还必须保证裁判具备可接受性。”②
  笔者比较赞同樊先生对实体理性含义的理解。衡量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确实离不开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方面,任何一项裁判必须同时符合这两项公正标准,否则就违背了结果公正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仅有这两项标准还不够,还要保证司法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即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社会的认可。笔者为何要强调司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呢?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合法而不合理的案件。有这样一个案例:甲男和乙女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乙女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婚前未能治愈且未告知甲男,婚后双方相濡以沫感情日渐深厚,两年后乙女因受刺激而精神病发,甲男并不嫌弃病妻,决心照顾病妻终生,甲男四处寻医问药并细心照顾病妻,十分辛苦。甲母心疼甲男,以死相逼苦劝甲男与乙女离婚另觅新欢,乙女也不愿拖累甲男同意与他离婚,甲男坚决不同意。后来甲母听人介绍以当事人近亲属的身份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宣告甲男与乙女婚姻无效。法院审理认为该婚姻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要件,且甲母系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请求权,于是宣告二人婚姻无效,甲男与乙女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在这则案件中,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即事实认定真实,法律适用也正确,但裁判结果却不可接受,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因为原本恩爱的夫妻却因为法律的硬性规定而劳燕分飞。当事人自愿照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妻子,过清苦或贫困的生活,这都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能够预知和承担的,并且是在意识清楚、表意真实的前提下作出决定厮守终生,法律没有必要强加干涉、自始否认双方的夫妻权利义务。另外,法官的这种判决没有考虑到人的主观善意或恶意的因素,损害了原本善良的人性,这有悖于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的,不易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即法院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对待。一般而言,在司法领域中的实体理性只是法律下的正义,并不能超越既定的法律去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当然实体理性并不反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范围之内尽可能地容纳现实生活中的正义。所以“实体理性的实现存在很大的弹性不确定空间”。②当然实体理性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实体理性不存在。事实上,实体理性是存在的,甚至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它也是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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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司法裁判中的理性及其问题
第一节 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的概念分析
一 “程序理性”的概念分析
二 “实体理性”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 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间的关系分析
一 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的关系
二 目前程序和实体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 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发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第二章 法庭论辩程序的合理构建
第一节 论辩实践的形式结构
一 论辩的静态构成
二 论辩的动态展开
第二节 建构法庭论辩的框架设想
一 论辩的框架设想
二 对话论辩的实例说明
第三节 论辩的评价及其标准
一 论辩的评价
二 论辩的评价标准

第三章 理性程序下的事实认定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内涵
一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界说
二 事实认定的主体及对象
三 事实认定的根据
第二节 事实认定模式比较分析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事实认定过程分析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定过程分析
三 我国事实认定模式分析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合理性及其实现
一 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二 以证据规则为基础对事实进行认定
三 案件事实认定合理性之标准及其实现

第四章 裁判规范的理性构建
第一节 裁判规范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 裁判规范的理性程序
一 案件事实的初步法律判断
二 裁判规范的理性选择
三 裁判规范的初步形成
第三节 裁判规范的证成
一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分析
二 裁判规范的证成分析

第五章 裁判结论的理性决策
第一节 事实与规范的结合模式分析
一 逻辑推理模式
二 归类与涵摄模式
三 等置模式
四 价值评价模式
第二节 合议庭的评议决策机制分析
一 我国合议庭评议程序的分析
二 完善我国合议庭的评议决策机制的逻辑构想
第三节 裁判结论的证立
一 裁判结论的合法性
二 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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