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后的表现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后悔、坦白、自首、立功表现等,对这类犯罪人,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要从轻掌握。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如果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拘役的,可以宣告缓刑。以上这些都是刑法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犯罪后的表现也是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比如犯罪后积极主动补偿受害人的;或者犯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来挽回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或者犯罪后真诚地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赔礼道歉,尽力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或者主动退还犯罪所得的;或者犯罪后积极地尽最大努力消除犯罪的负面影响的;等等。这些都说明犯罪人具有悔改表现,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从宽掌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另一类是顽固不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隐瞒罪行,嫁祸他人,或者串供、制定攻守同盟、威胁证人或者被害人、收买办案人员、逃避惩罚,甚至为此而再次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一定要从严掌握,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因为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大,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也不容从轻处罚。
上述各项不是单独地、割裂地运用和掌握,而是要有机地、灵活地、彼此联系地综合平衡以后,再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从宽还是从严掌握。我们接到一个案件,首先看有无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然后根据犯罪的性质,刑法对该行为规定的刑种、量刑幅度来判断,接下来再根据犯罪的各种情节来区分是从轻还是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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