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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外来法与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8277
  • 作      者:
    何志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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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志辉,法学博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兴趣在法制史、思想史和澳门法。已出版专著《澳门法制史研究》(2008)、《明清澳门的司法变迁》(2009)、《从殖民宪制到高度自治》(2009)、《近代澳门司法:制度与实践》(2012)、《治理与秩序:全球化进程中的澳门法》(2013);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2004)、《法治:传承与创新》(2006)、《借鉴与移植:外来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2012)等;主编《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历史卷》(210)。著述先后获得湖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2007)、全国第三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12)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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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外来法与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以司法制度、纠纷解决和程序法为重心,关注中国问题,强调比较法视角,坚持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倡导法律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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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必然涉及外来法的影响。书稿站在百年前世纪之交的历史高地,回望中华法系的千年繁衍,前瞻法制现代化的百年遽变,在厘清诉讼立法和司法改制的线性历史的基础上,认真解析相关法律文本,对勘中外,考溯古今,把外来法对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的影响作了层层剖析,应当说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晋藩
  
  志辉博士潜心学问,涉猎广而视野宽,思想与文笔俱属佼佼者。该书是其辗转十年不懈思考的产物,对外来法与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及相关问题再行探索,在史观、史识及史论方面皆见功力,其出版必将有助于拓展比较法与法制史的多元化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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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877年2月1日颁布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则是近代法国刑事诉讼法制影响和近代德国民主革命精神支配的共同产物。当拿破仑的大军横扫欧洲各处时,符合近代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历史需求的法国法,也不同程度地取代了各封建邦国的旧法。法国刑事诉讼法以其更符合人性且体现理性的公开审判、自由心证等新型制度,征服了左莱茵河区域的德意志诸邦,尤其在普鲁士邦的莱茵地区产生重要影响。受1848年法国革命及其诉讼法制的影响,渴望民族统一的德意志人民也开始把反抗压迫、争取自由与权利视为时代主题。1848年法兰克福国民大会曾提出一份关于民众基本权利的议案,其中一条建议“公开的、言辞的审判程序是必要的”、“刑事起诉必须以告发为基础”、“严重犯罪或政治犯罪的审判由陪审团进行”@。这些基本要求在1849年3月法兰克福帝国宪法中得到体现,司法独立、排除行政干涉、实行陪审团制度以及设置检察机关等制度被接纳进来。在此压力下,许多邦都制定了改革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成为帝国统一后起草刑事诉讼法典的基础@。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参照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体例,取代了原来各邦分散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制度,由七章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申诉(包括部分申诉和上诉),第四章复审程序,第五章规定受害者参加程序,第六章规定特别程序,第七章为执行程序和诉讼费用。其基本内容与特征在:第一,注重保护被告人权利,体现了19世纪在欧洲大陆具有支配性的自由主义思想。例如,规定被告享有辩护权,且在预审阶段就应有辩护人出席(这与法国实行秘密预审不同);被告在法庭审理之前,有权要求补充调查以及实行陪审。第二,确立了一系列近代性质的基本原则,例如无罪推定、辩护制度、公开审判、法官主动调查、被告有权沉默、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上诉不加刑等原则。第三,它也承袭了德国部分传统,强调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和地位。例如,诉讼通常由检察官提起,个别情况下则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告诉;检察官负责侦查犯罪事实,搜集证据,并代表国家对罪犯提起公诉;凡重罪案件应先预审,以确定是否起诉;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与被告进行辩论,法官对案件进行判决;不服第一审判决的被告或检察官可向高一级法院上诉或者抗告。尤其明显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处于无权地位,侦查由警察机关集中进行,而预审法官则拥有实行简化程序、加快程序等自行处置权,容易在实践中对被告的权利保障构成威胁。因此,这部法典兼有历史的进步性与时代的局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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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遭逢变局:诉讼法制的外来冲击
一、风起西洋:英美诉讼法制的楔人
(一)近代英美诉讼法制源流
(二)领事裁判权的楔人基础
(三)租界司法:实践及其影响
二、从欧陆到日本:后来居上的渗透
(一)近代欧陆诉讼法制源流
(二)近代日本诉讼法制蜕变
(三)示范效应:因立宪而崛起

第二章 吁求变革:面对危亡的集体回应
一、西法杂陈与认知层面的铺垫
(一)开眼看世界:从分权人手
(二)译介新知与出洋考察
(三)作育新人与礼聘洋师
二、变法上谕与修律工作的筹办
(一)世纪新梦:上谕修律
(二)肩负使命的修律大臣
(三)修律机构之成立与曲折

第三章 取道英美:修律之初的诉讼立法
一、启动修律:从诉讼立法出发
(一)《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之诞生
(二)立法初衷中的价值取向
(三)从理念到制度:通盘影响
二、出师未捷:体用之间的尴尬
(一)体无完肤的各地驳议
(二)纠缠在“体/用”之间
(三)束之高阁:宿命及其反思

第四章 转向欧陆:司法改制及相关立法
一、部院之争与司法改制的起步
(一)厘定官制:寻找突破口
(二)部院之争:司法权的争夺
(三)从大理院到各级审判厅之建制
二、《法院编制法》之出台前后
(一)将出未出之际的真空填补
(二)《法院编制法》之出台及内容
(三)作为补充的其他立法

第五章 袭取日本:修律后期的诉讼立法
一、《诉讼暂行章程》之转向尝试
(一)暂行章程之拟订始末
(二)暂行章程之内容及意义
二、两部诉讼律之分立起草及内容
(一)两部诉讼律草案之基本内容
(二)袭取的见证:以代理制度为例
(三)两部诉讼律草案之历史价值
结语
一、同情的理解
二、未竞的反思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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