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确认对未成年人的强制辩护制度的基础上,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法院《解释》、最高检察院《规则(试行)》、公安部《规定》和四机关《规定》也都有此规定。最高法院《解释》第472条规定:“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检察院《规则(试行)》第4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公安部《规定》第309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四机关《规定》第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有辩护人的参与,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不论其处于哪一个诉讼阶段,也不论其涉嫌的罪名为何,以及可能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除了享有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的诉讼权利外,如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权利等,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对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例如,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密切结合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选择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和技巧,以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拒绝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但是,根据强制辩护制度的要求,虽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特定辩护人的辩护,但在诉讼过程中,仍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81条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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