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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规则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47267
  • 作      者:
    丁宝同著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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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宝同,男,河北沧州人,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律师法学、仲裁法学等。主要讲授“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民事疑难案例分析”(双师同堂)、“律师与公证”和“仲裁法”等课程。出版专著两部,在《现代法学》《法学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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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实证研究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一座桥梁,它有助于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水平和实用价值。正如我国著名学者田平安教授所言:“无论是着眼于价值理念的确立还是具体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要想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实际的效果,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就必须通过一种实证性的社会学研究实现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良性沟通,而这正是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缺乏的。”我国法学研究经历了从注释法学到理论法学再到实证法学的发展过程,学者们也从重视法学理论的发展转变为既重视理论研究又关注法律实践发展的务实的学术研究态度。因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社会科学,只有关注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重视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学研究才有意义。它不仅提升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品质,同时也使法律实践更具有理性。除此之外,法律实证研究还能对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它将会提高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程度。这也是本套丛书编著的初衷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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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该《规则》第3条、第4条进一步明确了证据交换程序的适用范围。第3条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主持各方当事人将其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固定诉讼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但证据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的案件除外。”第4条则规定:“被告或第三人下落不明或在答辩状中已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即证据明确表示认可的,毋需安排证据交换:但证据交换室应做必要的书面说明。举证期限届满,仅有原告一方提交证据并已送达给他方当事人的,视为完成庭前证据交换。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应视为到庭并已提交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已完成庭前交换证据。”
  该《规则》第三章“证据的接收与交换”中则对证据交换的具体技术规则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证据交换期日“原则上应安排在最后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最迟不得超过三日”。第15条规定:法院应设立“证据材料接收室”作为专门的“证据材料接收机构”,由其负责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第14条、第18条则规定:证据交换程序原则上由“证据交换法官”主持;“审判庭设有法官助理的,也可由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并由专门的“证据交换书记员”协助工作。第18条则对证据交换的方式和流程作了规定:“庭前交换证据原则上采用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交换方式。对案情简单、证据单一的案件,可以采取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到庭交换证据由立案庭专门负责交换证据的法官(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分别由民三庭、民四庭主审法官)主持到庭的当事人各方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对相互交换的证据进行核对和签收,并记人证据交换笔录。在交换证据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庭审时可不再对此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人证据交换笔录,并详细记明异议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证据交换笔录应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审判庭设有法官助理的,也可由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第23条则对证据交换与开庭审理之间的程序衔接问题作出了安排:“庭前证据交换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指导书记员或由法官助理将已交换的证据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立卷,并将当事人确认的或有争议的证据分类整理和注明后连同案卷其他材料移送书记员处内勤组签收。未设书记员专门机构的,直接移送跟案书记员签收。”
  第二,2003年9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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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源流
第一节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源起:诉答程序
一、普通法诉答:法律诉答(law-pleading)
二、衡平法诉答:事实诉答(fact-pleading)
第二节 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质模本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源头:“发现证据之诉”(discover)
二、普通法诉答程序与衡平法诉答程序的合并
三、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诉答程序的现代性简化与功能卸载
第三节 审前会议制度的确立:证据交换制度的形式模本
一、审前会议制度的源头
二、审前会议制度的确立
三、审前会议制度的演变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证据交换规则的空白时期
第二节 证据交换规则的萌芽时期
一、彻底否定“审理前准备”之程序功能的“一步到庭”
二、充分肯定“审理前准备”之程序功能的“审前程序”探索
第三节 证据交换程序的初步成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证据交换程序的正式规划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测试性尝试
三、证据交换规则的初步成型
第四节 证据交换制度的正式确立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探索
二、我国审前程序规则体系的基本走向
三、民事诉讼法典对于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肯定

第三章 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之法理定性与功能定位
第一节 证据交换制度之法理定性
一、证据交换制度之法理定性不能采用简单、机械的比较法逻辑
二、证据交换制度以“审前会议”制度为形式模本
三、证据交换制度以“证据开示”制度为实质模本
四、证据交换制度之程序法理定性
第二节 证据交换制度之功能定位
一、证据交换与诉答程序的功能性逻辑关联
二、证据交换与证据开示程序的功能性逻辑关联
三、证据交换与审前会议程序的功能性逻辑关联
四、证据交换制度之程序功能定位

第四章 国外立法中的相关程序规则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之相关程序规则
一、英国
二、美国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之相关程序规则
一、法国
二、德国
三、日本
第三节 两大法系相关程序规则之比较
一、程序规则体系
二、制度功能配置
三、程序运作机制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规则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发展的趋势及其完善措施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规则的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交换的程序规则
二、地方法院关于证据交换的技术性程序规则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交换之程序规则的效力位阶过低而且不够全面系统
二、证据交换之制度功能负荷过重却又欠缺必要的程序机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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