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据保全。①证据保全条件。第33条第1款规定,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二是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转保存;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须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在情况紧急时,第33条第2款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②证据保全要求。第33条第3款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送达当事人。⑧证据保全后续处理措施。一是7日内的措施。第34条第1款规定,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两种措施: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二是期限届满前的措施。第34条第2款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移转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
(6)证据审查。①立案阶段证据审查的条件。第21条第1款规定,一是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二是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三是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四是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第2l条第2款规定,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是第23条规定,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②调查终结阶段证据审查的结果。第35条第1款规定,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是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是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是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③调查终结后处理方式,第35条第2款规定,一是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二是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④听证阶段结束后证据审查的结果。第48条第1款规定,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过罚相当的,建议作出处罚;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正的,建议重新作出处罚;三是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建议另行指定执法人员重新调查。⑤审查处理阶段的证据审查结果。第50条第2款规定,一是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该规定涉及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证据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取证主体。第8~10条分别规定了县级、省级、国家级3个层面的调查取证主体。
(2)证据资格。①形式要件。第24条第1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7种类型。②实质要件。第2款规定,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
(3)取证原则。①合法原则。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4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回避原则(第22条),与《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25条大致相同。③全面公正原则。第23条规定,对立案的案中,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④协助原则。一是系统内协助,第26条第1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二是系统外协助,第2款规定,即价格主管部门需要从当事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等材料的,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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