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
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
分割一案的复函(2003年8月7日 [2002]民监他字第13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刘立民、赵淑华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原一、二审判决将办学积累全部认定为刘立民、赵淑华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刘立民、赵淑华夫妻离婚,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其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为维护学校完整,学校由赵淑华单独管理后,赵淑华应对刘立民丧失的财产权益以及由此丧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补偿。补偿数额可参照原二审判决的数额。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
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请示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刘立民与赵淑华于l986年初相识,1987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生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工作等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分居生活。1995年9月赵淑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立民同意离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1993年12月共建私立学校一所,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街81号,学校名称为:“嵩山少林寺武术专业沈阳分校”,法定代表人为刘立民。私立学校有房产5栋、汽车2辆、金凤牌21寸彩色电视机40台、友谊牌双桶洗衣机4台、电暖气25台、铁床480张、桌椅350套、锅炉3台。上述资产经辽宁三公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房产评估值为:1701259元整。其他实物评估价为233725元。该私立学校建筑、占地系违建及违占,有关部门要求补办手续并罚款,共计467844.80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家庭中共同财产,双方均同意折价为67000元。现刘立民、赵淑华均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赵淑华抚养。但双方对私立学校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有争议,未能达成协议。
二、原一、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立民、赵淑华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关于抚养子女问题,经双方协商由赵淑华自行抚养。关于私立学校的财产问题,因该学校系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投资创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私立学校的财产如何分割问题,鉴于赵淑华的工作能力强于刘立民,为有益办学,将私立学校的双方共同财产判归赵淑华所有为宜,赵淑华给付刘立民财产折价款。在刘立民处有私立学校的经费20万元,此款应由赵淑华保管。据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l995年12月29日作出[1995]沈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刘立民与赵淑华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刘某,由赵淑华抚养;(三)刘立民的住房,由其自行解决;(四)家庭共同财产均归赵淑华所有,赵淑华给付刘立民财产折价款33500元整,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建私立学校一所,其中共同财产:房产五栋、山门、山墙、院墙归赵淑华所有;违建及违建占地补交款467844.80元,由赵淑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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