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德润公司与刘思岩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具体时间不详),约定德润公司将其在圣坤公司的52%的股权转让给刘思岩。2008年1月18日,圣坤公司出具证明,委托刘思岩办理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等变更手续。3月18日,圣坤公司以书面函件通知朱向阳速来处理关于金矿合同的事宜。同日,圣坤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刘思岩为公司新股东,同意德润公司与刘思岩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德润公司退出股东会。3月25日,圣坤公司就股东变化修改公司章程。3月27日,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4月1日,圣坤公司向德润公司汇款3500万元。
朱向阳与圣坤公司、乾坤公司及第三人刘思岩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朱向阳以圣坤公司、乾坤公司及武义君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08年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解除2007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书;2.圣坤公司双倍返回定金1000万元,乾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圣坤公司、乾坤公司共同返还转让款35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4.武义君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圣坤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以(2008)金中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原审法院。在本案转由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朱向阳于2010年7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要求圣坤公司、乾坤公司共同返还转让款35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变更为要求圣坤公司、乾坤公司共同返还转让款3500万元以及到实际支付日的贷款利息损失。在诉讼中,朱向阳撤销对武义君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依法追加德润公司和刘海英为本案被告、刘思岩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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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条件下,法官的首要职责就是要维护法律权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正确理解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准确地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与金融(2012)》的出版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制统一,集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全国商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规则以及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观点。以裁判文书编选的方式公布典型案例及裁判摘要,对于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汇编的指导案例不具备“判例”的效力,但由于它们都蕴含着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大量经验、规则,将之公之于世,对维护法律适用标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提高审判质量,规范审判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