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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4849
  • 作      者:
    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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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2012)》收录的是2012年审理的典型案例。实际上,对从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而言,丛书的编写工作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重新检视自己的产品,并从个案的裁判中发现和提炼裁判规则的机会。而这一过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解决个案纷争的基础上,来思考、研究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体现。我希望这套丛书的编写工作能够继续下去,在为我国的商事审判事业的发展进步留下真实纪录的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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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丛书》汇集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专司商事审判工作的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集体编写。采取了裁判要旨加裁判文书的体例,最大程度地展现了审判案例的真实风貌。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条件下,法官的首要职责就是要维护法律权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正确理解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准确地适用法律。本书的出版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制统一,集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全国商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规则以及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观点。以裁判文书编选的方式公布典型案例及裁判摘要,对于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汇编的指导案例不具备“判例”的效力,但由于它们都蕴含着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大量经验、规则,将之公之于世,对维护法律适用标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提高审判质量,规范审判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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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由于思源公司供应的该部分电煤热值未达到5000大卡/千克,该院参照双方2007年10月20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的“基低位热值<20.908mj/kg,每降低0.418mj/kg,煤价下浮5.60元/吨”的计价方式确定煤炭结算价格,即基准价550元/吨(含税,热值5000大卡/千克),月度加权平均热值3832.26大卡,结算价格484.61元/吨。思源公司计划外供应电煤45651.58吨,结算价款为22123212.18元。
  综上,2008年1月至11月期间,思源公司供应电煤共计625651.58吨,价款为190198635.47元,扣除广安发电公司已支付的152700000元,广安发电公司还应支付37498635.47元。由于广安发电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损失,即从2008年11月18日起以所欠货款37498635.47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广安发电公司反诉请求鑫福公司返还多收取的2016万元,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因增值税税率提高是否导致增加支付增值税及是否应由广安发电公司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发电用煤的增值税税率由13010调整为17%。虽然本案所涉煤款鑫福公司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由于本案所涉电煤交易行为均发生在2008年,根据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针对广安发电公司《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前购进的原煤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所作《答复》的精神,广安发电公司2008年购进煤炭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9年应当取得煤炭销售单位开具的税率为13%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鑫福公司因广安发电公司未及时结清款项而产生增值税损失。鑫福公司要求广安发电公司承担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增加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如案后确因广安发电公司逾期付款导致鑫福公司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加增值税支出,双方可另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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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合同
(一)合同订立
1.当事人没有就电煤买卖行为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如何确定电煤的结算价格问题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声明免除的认定
——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与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二)合同效力
1.项目转让合同中拆迁补偿权益的享有及审批过户手续责任的承担
——中国医科大学与鞍山胜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科大学科技开发公司及辽宁纳可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2.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应为无效
——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3.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有效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中轴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4.准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
——黄填元、彭良基与漳州市毅达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5.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与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合同解除
1.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请通知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否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当事人一方对前期合同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前期合同和以其为前提的主合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3.违约金约定过高不应保护
——辽宁建和中恒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沈阳神羊游乐园有限公司、沈阳盈盈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4.未生效合同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故亦可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
——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5.上诉人没有按期完成约定的建设项目,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沾化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四)合同成立
存单效力判断应坚持存款凭证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性”审查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存单纠纷案
(五)委托代理合同
1.如受托人已按约定完成所托事项,即便委托人未达到预期目的受托人仍有权获得约定报酬
……
二、抵押担保
三、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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