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理论界还有争议,主要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适用《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按揭法律关系在我国并非一种典型法律关系,不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结合《物权法》第191条,要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审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要审查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抵押权人接受提前结清贷款或者抵押权人同意由受让人代替转让人继续偿还按揭(或为受让人办理转按揭手续),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四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的无因性,应当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物权转让行为成就与否区分看待,《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作为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是一种债权形成行为,并不因物权转让未能成就而必然无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故只要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在司法实务中,第三种意见是被普遍接受的,由此可以推知合同双方可能面临的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转让行为无效,此时双方需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二是转让行为在获得抵押权人(银行)追认后,被认定有效,此时双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为减少交易成本,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在进行已办理抵押登记按揭房屋的交易时,转让方应当将房屋抵押的情形完整、准确的告知受让方,并将房屋买卖行为告知银行。受让方应当全面了解所购房屋的抵押情况,并尽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按揭贷款的处理方式,譬如:是一次性清偿,还是继续按月偿还贷款?如果按月偿还,建议双方去银行办理转按揭手续。
另外,针对此类纠纷,还需要提醒广大购房人注意:
1.如果诉争房屋与其他房屋存在“捆绑抵押”,还应明确支付的“解押款”的范围是仅限于诉争房屋,还是全部“捆绑抵押”所涉房屋。
2.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债务清偿后,要督促出让人尽快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并尽快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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