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惩压力
一般而言,惩罚机制给人的内心判断造成压力是不言而喻的,人们为了避免受到惩罚,在作出与此相关的判断时就会不自觉地选择惩罚可能性最小或者可能的惩罚力度最轻的方案。例如,如果法律规定错放罪犯的裁判者将受到严惩,那么裁判者在案情不太明朗的案件中肯定会倾向于判被告人有罪,即其有罪判决的内心标准相比没有受到这种严惩规则威胁时要低;相反,如果法律规定冤枉无辜的裁判者将受到严惩,那么其有罪判决的内心标准肯定比没有受到这种严惩规则威胁时要高。但是,对于将奖励机制也视为一种压力的看法可能有些费解。事实上,惩罚是一种负面激励机制,而奖励则是一种正面激励机制。惩罚使人产生对预期不利结果的恐惧,而奖励则是使人产生对预期美好结果的渴望。这种对美好结果的渴望实际是一种诱惑,相对于正常情况而言,这种诱惑就是一种压力。只不过它是一种正向的压力而已。例如,如果法律规定一年内没有发生冤枉无辜的裁判者就能获得10万元的奖金,那么裁判者为了能得到这笔奖金在具体的案件裁判时就会提高有罪裁判的内心标准(相比于没有这10万元的诱惑而言)。现实中的问题可能没有假设的例子那么简单,往往是惩罚与奖励并存。例如,正确惩罚犯罪受到奖励,而冤枉无辜则要受到惩罚,或者是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等。这时候裁判者就会进行奖励与惩罚之间的利益权衡(此处假设裁判者都是“理性人”,同时利益也不限于经济利益,道德等因素已在考虑之内)。如果认为正确惩罚犯罪受到的奖励很小,而冤枉无辜可能受到的惩罚很严厉,那么裁判者就会提高有罪判决的内心标准,即使这样会明显增加放纵犯罪的可能性。同样,如果是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都要受到惩罚,而放纵犯罪的惩罚力度比冤枉无辜的强,那么裁判者就会追求避免放纵犯罪,相应的有罪标准就会降低,以使更多案件中的被告受到惩罚,反之,如果冤枉无辜受到的惩罚力度比放纵犯罪的强,那么裁判者的有罪标准就会提高。如果正确惩罚犯罪受到奖励,而放纵犯罪与冤枉无辜都要受到惩罚,那么内心标准的变化就要看裁判者如何权衡这些奖励与惩罚之间的关系。此外,惩罚的及时性也是权衡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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