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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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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审判实务技能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8088
  • 作      者:
    林一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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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法院工作实务技能丛书(2):民事审判实务技能》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流程和实务技能的高度归纳和深度总结,涵盖了民事案件庭审一般要领、各类民事案件庭审特殊要领以及民事案件证据运用要领三个方面,并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事案由纠纷的审理要领进行了较为精准的提炼,从而使本书具有较强的规范化的指导意义。《人民法院工作实务技能丛书(2):民事审判实务技能》一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调查实务技能、财产控制实务技能、财产处分实务技能、交付财产执行实务技能、完成行为执行实务技能、海事执行实务技能、强制措施运用实务技能、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实务技能、执行审查、裁决实务技能及其他实务技能。同时,《人民法院工作实务技能丛书(2):民事审判实务技能》还将浙江省法院系统在执行工作环节创新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等全新内容以经验总结形式进行了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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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现在当事人发表意见并不表明已放弃对新证据的抗辩,若法院认为是新证据的,双方今天发表的意见将作为对新证据的质证意见”的告知内容。
  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是否认定为“新的证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该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客观存在;
  (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提供该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3)该证据对定案是否具有重要作用。
  无论是否认定为“新的证据”,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均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已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仍拒绝质证的,应当向其说明可能构成“放弃质证或者予以认可”的法律后果,并由书记员记明笔录。
  5.对当事人要求撤回证据进行审查
  开庭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已经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不出示或者要求撤回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或者虽然双方同意不出示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或可能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出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6.缺席审理的质证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但未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审理的,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仍应在庭审中出示,并要求原告提出质证意见。
  7.非原件的质证
  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原件,对方当事人以不是原件为由不予质证的,可参照如下方法引导处理:
  (1)应首先询问提供证据一方是否能够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应让其说明原因,然后告知对方当事人。
  (2)如提供证据一方称能提供原件,只是无法当庭提供,待其说明原因后,可询问其提供的时间,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先就复印件发表意见,也可另行组织质证。
  (3)对于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等复印件,法官可依职权调查相关内容。若对方当事人仍不愿质证的,可告知其不予质证的法律后果,并提示书记员记录在案。
  8.证人
  证言或鉴定意见的质证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或者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鉴定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须记录在案),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有条件的,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时,法官应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有意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有必要让证人对质的除外。
  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时,法官应注意:(1)及时辨别其提问方式及内容,对有诱导、暗示性提问应及时予以制止;(2)证人有意回避、闪烁其词时,要及时制止并重申证人作证的要求,要求证人作正面明确回答。必要时可依职权追问。
  9.审核认定证据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在认定事实时,既不能孤证定案,也不能将证明力虽各有不足,但相互有一定关联的证据,简单地、孤立地一一否定,导致案件真实无法发现,甚至偏离客观事实。认定事实应建立在对全案证据和法庭调查整体情况的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日常生活经验作出适当的判断。同时要增强对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的识别能力,发现当事人有以虚假诉讼方式逃避债务或者转移财产之嫌的,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或者加重其举证负担。
  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以证明其主张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视情况审查以下内容:(1)如果提供的是一审裁判文书,应审查是否生效、何时生效以及生效的依据;(2)如果提供的法律文书是复印件,应审查其真实性;(3)应要求当事人具体明确法律文书中的哪些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4)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有无足以推翻法律文书中所认定事实的相反证据;(5)该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已被提起再审或者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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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凡例
第一章 民事案件庭审一般要领
第一节 民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要领
一、庭前工作概述
二、确定审理程序
三、送达诉讼文书
四、更正或者追加当事人
五、归纳争点
六、整理证据
七、制作庭审提纲
八、庭前准备会
第二节 民事案件庭审一般要领
一、开庭准备要领
二、法庭调查要领
三、法庭辩论要领
四、法庭调解要领
五、案件评议要领
六、庭审特殊情形处置要领
七、宣告判决要领

第二章 各类民事案件庭审特殊要领
第一节 人格权纠纷庭审要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庭审要领
二、姓名权纠纷庭审要领
三、肖像权纠纷庭审要领-
四、名誉权纠纷庭审要领
五、荣誉权纠纷庭审要领
六、隐私权纠纷庭审要领
七、婚姻自主权纠纷庭审要领
八、人身自由权纠纷庭审要领
九、一般人格权纠纷庭审要领
第二节 婚姻家庭纠纷庭审要领
一、婚约财产纠纷庭审要领
二、离婚纠纷庭审要领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庭审要领
四、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庭审要领
五、抚养纠纷庭审要领
六、扶养纠纷庭审要领
七、赡养纠纷庭审要领
八、收养关系纠纷庭审要领
九、监护权纠纷庭审要领
十、探望权纠纷庭审要领
十一、分家析产纠纷庭审要领
第三节 继承纠纷庭审要领
一、法定继承纠纷庭审要领
二、遗嘱继承纠纷庭审要领
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庭审要领
四、遗赠纠纷庭审要领
五、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庭审要领
第四节 物权纠纷庭审要领
一、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二、物权确认纠纷庭审要领
三、排除妨害纠纷及消除危险纠纷庭审要领
四、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和恢复原状纠纷庭审要领
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庭审要领
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庭审要领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庭审要领
八、相邻关系纠纷庭审要领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庭审要领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庭审要领
十一、占有物返还纠纷庭审要领
十二、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庭审要领
第五节 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庭审要领
二、悬赏广告纠纷庭审要领
三、买卖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五、赠与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六、租赁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八、彩票、奖券纠纷庭审要领
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十、服务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十一、劳务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十二、不当得利纠纷庭审要领
第六节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庭审要领
一、劳动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二、社会保险纠纷庭审要领
三、福利待遇纠纷庭审要领
四、人事争议庭审要领
第七节 侵权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五、产品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八、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十、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十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十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十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十四、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第八节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庭审要领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庭审要领
二、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庭审要领
三、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庭审要领
四、申请撤销监护人案件庭审要领

第三章 民事案件证据运用要领
第一节 民事案件证据运用一般要领
一、证据审查操作要领
二、法官举证指导基本要领
三、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基本要领
四、质证与举证责任分配操作要领
五、证据审核认定基本要领
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操作要领
第二节 各类民事案件证据运用特殊要领
一、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证据运用要领
二、继承纠纷类案件证据运用要领
三、物权纠纷类案件证据运用要领
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类案件证据运用要领
五、侵权类纠纷案件证据运用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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