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注意法律规范的适用。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范,目前有《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还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时,应当以《物权法》为准,《民法通则》《担保法》中与《物权法》不相冲突的规范也应适用。注意把握《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法条冲突。《物权法》新设立了以下新的内容: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明确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抵押物的范围扩张、新增了浮动抵押制度、部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致、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先后效力规定不一致、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规定不一致、新设立了最高额质权制度、权利质权的适用范围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大、明确了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等。
一、质权纠纷案件庭审要领
与抵押权一样,质押权也是从权利,与抵押权不同之处在于质权标的物是动产和动产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质权纠纷包括动产质权纠纷、转质权纠纷、最高额质权纠纷、票据质权纠纷、债券质权纠纷、存单质权纠纷、仓单质权纠纷、提单质权纠纷、股权质权纠纷、基金份额质权纠纷、知识产权质权纠纷和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实·务·耍·领
(一)庭前准备阶段
参照抵押权纠纷案件的准备阶段,主要是复查受理条件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要点。对动产质押还要审查质物是否有从物、孳息及添附物,对权利质押要对权利凭证进行审查。
(二)开庭审理阶段
法院根据不同的行为效力,审查相应的要件事实。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设有权利凭证的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而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需审查的要件事实与抵押未成立审查的事实相同。质押成立情况下的纠纷主要有质押权实现纠纷、转质纠纷、返还质物纠纷及赔偿损失纠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除参照抵押权纠纷审理的要件事实外,在转质纠纷下需审查出质人是否同意,返还质物纠纷下需审查返还请求的理由。(三)评议裁判阶段法院根据原被告诉辩对抗后所认定的法律关系,找到该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实体法律规范,分析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为,质押已经合法成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实现方式为质押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的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质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14条、115条、117条、220条规定,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质押有效设立;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2)质权人保管不善;(3)或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4)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3.给对方造成损失;
4.损失和上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也主要针对质物受损情况,构成要件亦类似,但不要求损失发生。最后根据上述构成要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支持其请求,反之驳回。
注·意·事·项
1.注意区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票据等权利质押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质押权的善意取得。在出质人以其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出质的,为保护善意取得的动产质权人的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应准用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质权人的行为应推定为善意,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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