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一特征在公司设立阶段也有所体现。发起人之间往往彼此认识并相互信任,他们组成一个设立整体共同进行公司的筹建活动,因而一般认为发起人协议在性质上属合伙合同,各发起人之间形成一种类似民事合伙的法律关系。只是值得注意的是,发起人协议是为成立公司而订立,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特殊地位与行为都决定了发起人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伙合同是不同的,发起人之间也不能被简单认为是一般的民事合伙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要在公司章程上签章,还要认股并依法出资,而一般的民事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且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就可随意入伙和退伙,出资方式没有限制且根本不存在认股问题。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和他们之间的协议,发起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对内对外要承担多方面的义务,首要的就是他们相互间的资本充实义务与忠实义务。资本充实义务就是要求各个发起人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对其所认购的股份的出资活动,并且要保证全额出资、真实出资,而不能部分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发起人真实完成出资义务,不仅是完成后续公司验资、注册的必备要件和保障公司成立后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本基础,也对发起人影响甚大:发起人出资瑕疵会损害发起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和现实利益,影响其他发起人的心理和行为,甚至导致分道扬镳,实践中出现的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有很多是因为部分发起人出资不实而引起的。发起人的资本充实义务也反映了其相互间的忠实义务要求,发起人之间的忠实义务就是要求发起人相互间要善意、公平和忠实,要诚信进行各项设立活动,完全披露各项费用、行为的进行情况,不得谋取私人利益,避免相互间出现利益冲突等等。只有如此活动,发起人之间的合作才能更加顺畅牢固,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加快公司的成立,也为未来的公司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信赖基础。
本案中,泰山电器公司与佛山实业公司订立的合资合同就是典型的发起人协议。该合同第11条约定了泰山电器公司与佛山实业公司负有相应的出资义务:“泰山电器公司以设备、物资、现金出资,出资额105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70%;佛山实业公司以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出资,出资额45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30%,双方所占比例按实际评估确定。”基于出资义务和忠实义务,两发起人要依约履行出资且均要真实、充实,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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