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事实真实而忽略法律真实就成为可能。六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仍然主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侦查活动。绝大部分侦查人员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映象中都是把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分子看待,很少去考虑他们是否存在冤屈。当然,无罪现象在进入检察环节的大多数案件中存在的概率是比较小的,问题是办案人员在观念上不应当事先产生这种认识,否则,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
(二)客观方面原因
在客观方面,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也深刻地影响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以下几个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一是我国执法、司法活动中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在我国,执法、司法的权力运行模式是从行政权运行模式中分离出来的,尽管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若干年的改造和完善,但在管理方面,权力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片面讲求高效率,仍然深刻地影响到执法、司法活动。权力的过度集中统一,在某种程度了侵蚀了司法权所应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别是在内部管理中,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办案人员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主观能动性也受到限制。讲求高效率则把办案人员引向了追求功利主义的轨道,排除证据的非法性必然会影响到办案效率,单纯地追求效率明显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二是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严重制约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的西方国家,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以审判为中心,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都是围绕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决来进行。所以,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处于决定性位置。在我国,司法权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行使,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权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优越的地位。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各地党委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倚重程度要高于检、法两家,这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是正确的。但问题是,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刑事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侦查活动,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活动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三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刑事政策的影响。国家的刑事政策和法律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原则问题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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