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历史上,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地位和作用甚至超过了法典。
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同样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面对现有法律所不能涵盖的新型、疑难案件或机械地适用法律将导致不公正结果的情况,由法官灵活解释和适用法律,有针对性创制判例规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判例还可以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和深化人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保障司法公正、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都是十分有益的。早在2000多年之前,荀子就主张:“有法者以法(法典)行,无法者以类(判例)举”。先哲的智慧,至今值得我们深味。其中阐明的法制建设的思路,在新时期仍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我们选择司法实践中一批典型、疑难案例,汇集成书,目的就在于此。毛泽东同志在上世纪60年代就指示: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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