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英美审前程序的启示
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它们的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反映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通过对这两个国家民事审前程序的研究,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审前程序的共性,如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主要是因陪审制应运而生的,为了集中审理的需要,陪审制还被视为程序保障的必要组成部分,对实现裁判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设置审前程序的动机是实现诉讼公正,而非诉讼效率。正如汤维建教授指出,“英美国家普通法时期的程序制度所注重的仅仅是程序上的公平,难以保证案件获得实质公平的解决,具有浓厚的形式主义特征。”②尽管如此,其审前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仍值得我国借鉴:
1.审前程序具有较强的独立价值
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不仅仅是为开庭做准备,还具有其他功能,特别是促进了当事人在审前达成和解,在较大程度上发挥了案件过滤的作用。在审前程序发达的美国,最初设计审前程序的目的是这样的,“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议焦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①可见,为了获得高效公正的审判而设计的审前程序本身就具有纠纷合意解决的功能。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自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施行后,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也通常以证据开示程序和审前会议制度来促进当事人和解。证据开示程序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对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掂量,审前会议则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场所。英国1999年新《民事诉讼规则》也为促进当事人和解设计了规则,规则第26.4条规定:当事人在完成案件分配问题表并提交法院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进行,由当事人尝试通过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而法院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中止诉讼,期间为一个月并可延长以促进和推动当事人和解。同时第36章还明确规定了有特色的和解要约与承诺制度,也是为了推动和解的实现。
反观我国现行的审前程序,主要缺憾在于民事审前程序的独立性不足,主要功能在于是开庭审理而进行的一些事务性准备,包括“法院送达起诉状与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审核诉讼材料和调取必要证据、追加当事人。”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决做准备,而不是由法官和当事人互动以明确争议焦点为目的,更不具有审理前化解纠纷的功能。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