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裁判要旨·文书范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082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内容介绍
  《法律工具箱系列11: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裁判要旨·文书范本(第2版)》涵盖 综合、立案、起诉与受理、主管与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执行程序、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十七类290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7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9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4件法律文书。
  《法律工具箱系列11: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裁判要旨·文书范本(第2版)》提供79个重点法条索引,并列出其配套法规,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同时,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注释和解读,有针对性地对司法实践问题进行阐释,避免适用法条的失误。
  《法律工具箱系列11: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裁判要旨·文书范本(第2版)》适用 法官、律师、公司法务、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配套解读本条2012年的修改是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注意:(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而且一般是被告;(2)提出的时间只能是在第一审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且只能是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书面选择仲裁三个方面。
  另外,2012年的修改新增了应诉管辖的规定,即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配套法规《经济审判民诉规定》,见第98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见第219页。
  配套案例“分支机构注册地可以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见第519页。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
展开
目录
缩略语对照表
重点法条索引表
民事诉讼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公布,2012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16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17-20条)
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21-35条)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36-38条)
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39-43条)
第四章 回避(第44-47条)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第48-56条)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57-62条)
第六章 证据(第63-81条)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第82-83条)
第二节 送达(第84-92条)
第八章 调解(第93-99条)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0-108条)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09-117条)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118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119-124条)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125-133条)
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134-149条)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150-151条)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152-156条)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157-163条)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164-176条)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77-180条)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181-182条)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183-186条)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187-190条)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191-193条)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194-195条)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196-197条)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198-213条)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214-217条)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218-223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224-235条)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236-240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241-255条)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56-258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第259-264条)
第二十四章 管辖(第265-266条)
……
二、立案
三、起诉与受理
四、主管与管辖
五、诉讼参加人
六、证据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执行程序
十六、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十七、仲裁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