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设立出监监区,也未集中开展出监教育
近年来,笔者在从事以刑罚执行为重点的应用法学研究中发现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绝大多数的监狱都设有人监监区(或入监教育中队),但基本上都没有设立出监监区,在服刑人员即将刑满释放的时候,也未能集中开展出监教育,通常的做法是在原矫正监区内,提前一天至数天让服刑人员脱离一线的生产劳动,转而从事辅助工种或在监区后勤从事事务性劳动,直至释放的那一天。
(二)设立了出监监区,但出监教育基本上流于形式
在有关监狱开展出监教育活动或建立出监监区的报道中,我们读到的信息惊人地雷同,试举一例可作代表,如有报道称:河南豫中监狱在即将释放的服刑人员中认真开展“七个一”活动,即开好一次出监人员欢送会、送上一句新生祝福、进行一次谈心、上好一次心理辅导课、每日做一次心理保健操、组织一次出监规划演讲会、组织一次。法律法规及身份意识教育。①显然,这种将出监教育简单地体现为开展一些表达人文关怀的活动的思路和做法,实际上是对出监教育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片面理解,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用不了司法部规定的三个月时间,甚至在出监人员刑满释放的当天也可将那“七个一”活动的全部内容实施完毕。
有的监狱虽然专门设立了出监监区,也将出监教育的内容进行了规划,制定了教育教学计划,但从其教学内容看,却只是传统监狱“三课教育”的简单重复。如据报道,某监狱出监教育监区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成立,随后编制出台了《出监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出监教育服刑人员管理规定》、《出监教育计划表》,9月5日开始集中押犯在该监区接受形势、政策前途教育、创业指导及励志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警示教育、感恩教育、社交礼仪教育及回归指导等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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