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率与上诉率表明的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的理由类似,在此不再赘述。再审率等于审判监督收案数与二审结案数之比,我国再审的比例也是个不低的数字,如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再审情况进行的统计,该年度内民事案件二审结案数为406,381件,再审案件收案数为43,140件,①再审率达到了10,6%,该比例还略高于当年的上诉率。长期持续处于高位的上诉率与再审率都表明了当事人对民事裁判的不满,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期望通过多次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2.信访总量高位运行
如今,信访浪潮可谓汹涌澎湃,在北京的某些信访办门口还可以见到连夜排队信访的情形,从总体来看,信访总量处于高位运行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统计办公室的统计,近五年来仅法院接受的申诉复查案件总量就达到了82.5万件。②另外,重信重访现象也十分严重,甚至还出现了上访专业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3年至2007年,上访老户为14.1万人,占来访人数的14,32%。③这些上访人员中,有些是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就直接寻求行政救济的,也不乏一部分上访人员已经经历了多次法院审理,得到终审判决后仍然要求重新解决矛盾的情形。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信访体制本身的问题以及信访功能的错位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队伍素质、司法能力以及办案水平与当事人的要求存在差距,法官作风欠佳、在诉讼过程中忽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随意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判决书不能完全公开心证等使得当事人对法官能力、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而产生对法官、对司法的不信任造成的。当事人出于对法官的不信任,不愿意将纠纷提交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或者虽然已经得到生效判决,但由于对司法的不信任在}斥讼之外寻求其他多方救济。
3.民事裁判履行情况不乐观
当事人信任法官、信任司法程序的一个表现方面就在于对司法程序结果即对法官作出的判决的尊重与信任,而对判决的尊重毫无疑问地体现为自觉履行裁判文书。从现实情况来看,对判决的自觉履行情况并不乐观,2003年至2007年五年中,虽然民事案件自动履行率上升了5.8个百分点,但2007年的自动履行率也只有65.390/0。①而对于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的判决就需要启动执行程序来完成,众所周知的是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执行率不高、执行中止情况时有发生一直困扰着法官与当事人。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是衡量纠纷解决、法治状况及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指标。②生效判决的自动履行情况更是衡量纠纷解决的重要标准,然而司法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判决履行情况差表明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极度不尊重,究其原因,除现有体制的不足、制度上存有缺陷外,当事人对法官、对司法程序的不信任也无法脱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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