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
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
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案例1: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案例2:林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地区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案例3:郭某等妨害公务案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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