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共有两款,是关于辩护人范围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审讯、被控诉甚至是受到某种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不利地位,为了客观、公正、全面地弄清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行辩护,另一种是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或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的行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多只能同时委托两名辩护人。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辩护人的范围极为广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委托辩护人,但是根据本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中,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入,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关联法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三)27—30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9—12条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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