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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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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26056
  • 作      者:
    刘志伟[等]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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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刘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魏昌东,南京审计学院教务处副处长、法学院副教授,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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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第3版)》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文件的总整理。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第3版)》全面、准确地收录了我国建国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采用以文本为中心的整体列举和以法条为中心的分散列举相结合的编写方式,在保持刑事诉讼法典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独立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实现法典具体条文与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快速链接,使读者一书在手,即可方便快捷地浏览所有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第3版)》第三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新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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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十三条【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①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与通信权】③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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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部分 单行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二、总则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四、审判
五、执行
六、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七、其他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3.1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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