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影响的方式
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影响的方式,总体上看,主要是通过翻译出版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苏联法学专家直接授课,国内学者著书立说以及开设课程介绍苏联宪法理论这三种途径实现的。
(一)翻译出版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
有关翻译介绍苏俄宪法和1924年、1936年苏联宪法的活动在“五四运动”后就已经开始进行了。当时我国一批进步知识分子在诸如《每周评论》、《新青年》、《觉悟》、《劳动者》、《东方杂志》等期刊上发表了一些介绍和评论苏俄宪法的文章,使中国社会及时了解苏俄国家的巨变,了解在新型的工农民主政权的国家中人民的权利和地位。例如,1919年6月29日出版的《每周评论》杂志,在介绍苏俄宪法时写道:“俄国总算是在政治史上开一破天荒的事业,宪法上规定把私人所有土地、森林、矿产、水力、农器、银行完全收归国有,所有制造及运输等事为工人直接管理,他们俄国人想这样才可以把所有的公用机关(即运输交通、交易、及一切关系人民公共生活事业)为工人自己管理。无论什么人必须要工作。”此后,1929年出版郑斌撰写的《民主主义的新宪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出版胡庆育著《苏联政府与政治》(世界书局),1937年出版张仲实编译的《苏联新宪法研究》(生活书店)、吴蔼长著《苏联宪法研究》(大公报馆),1940年出版邵力子著《中美英苏宪政运动的教训》(中周出版社)。当时推介苏俄宪法和苏联宪法,其目的是为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营造先声。
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几年,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宪法,因而主要是学习和了解苏联宪法,高等院校法律系所讲授的宪法内容也只能是苏联宪法。因此,1950年到1956年成为翻译出版苏联宪法教材、著作和论文的高峰期。1952年11月12日,教育部还专门发出指示,要求各高等学校制订编译苏联教材的计划。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到1956年共出版宪法书籍344种,其中著述206种,资料138种,同时还发表了大量宪法论文。这些书籍和论文涉及宪法总论、中外宪去文献、中外宪法史、中外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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