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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见纠纷索赔法规全书:含实用图表.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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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43302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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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见纠纷索赔法规全书》选取公众关心的热点法律领域,全面而又细致地收录了各领域内全部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分册根据实际情况,加收典型案例或者文书范本。全书采用185mmX230mm大开本,大字体,便于摊开,阅读方便;分类细致,编排合理,读者可以轻松通过目录查找到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所对应的法律文件。
  法律法规常用常见,热点领域全面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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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见纠纷索赔法规全书》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收录与侵权责任和赔偿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时间截止到2012年11月,从内容和时间上全面涵盖责任确定和纠纷索赔的方方面面。全书以侵权责任法为主线,分为人身和精神损害、产品责任、交通运输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以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如环境污染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等);同时特别辑录其他常见且重要的纠纷索赔领域的相关内容,包括劳动(劳动合同纠纷索赔、五险一金索赔、职业病防治与工伤索赔),以及征地拆迁(征地安置补偿索赔和拆迁安置补偿索赔),还有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全书体系清晰、内容充实、查询方便。
  重要法律法规附条文注释,特别收录文书范本和实用图表。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见纠纷索赔法规全书》所有法律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附上详细的条文注释,帮助读者掌握法条意思和全面了解法律规范。在每一部分后面,均收录重要且实用的范本和图表,或提供文书范例,或概括总结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或展示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具有很高的指引性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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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见纠纷索赔法规全书(含实用图表)》: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95.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
  96.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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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二、人身、精神损害纠纷
1.人身损害
(1)一般规定
(2)人体损伤鉴定
2.精神损害
三、产品责任
1.产品质量
2.消费者权益
四、交通运输纠纷
1.道路运输事故
2.铁路运输事故
3.水上、航空运输事故
五、医疗损害责任
六、其他特殊侵权责任
1.环境污染责任
2.网络侵权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4.其他损害责任
七、劳动纠纷
1.劳动合同纠纷索赔
2.五险一金索赔
(1)综合规定
(2)具体项目规定
3.职业病与工伤索赔
(1)职业病防治
(2)工伤事故损害索赔
八、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1.一般规定
2.征地安置补偿索赔
3.拆迁安置补偿索赔
九、纠纷处理
1.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
2.非诉讼程序
(1)行政复议
(2)仲裁
(3)调解
(4)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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