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诉讼受案前审查制度
(一)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管辖,较为明确和具体,且同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规范存在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过于严苛,不能合理、公正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不利于我国政府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使一些确实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因不符合该条规定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对不当行政行为予以及时、合理的纠正。
(三)规范完善的建议
笔者认为法院受案前的审查应局限为形式意义上的审查,需作如下修改:
(1)关于原告资格的修改如上述,关于被告表述的第二项不作修改,关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这一点可改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最起码的事实证明行政行为已经做出”,第四项可不改动。这样修改就可防止法院主观随意不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
(2)关于起诉条件,还包括复议前置程序的问题,即有的行政争议案件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复议前置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在现实情形下,行政复议的作用尚没有充分、合理发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态度并不积极,徒增一个复议前置无疑使纠纷的解决愈加复杂而漫长,对于纠纷解决产生了负面影响,不妨取消必须前置的规定,改为允许相对人自由选择,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仍可以诉请法院为宜。
(3)行政相对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如何来审查起诉条件,尚缺乏完整的程序规定。虽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起诉进行审查,但由于程序欠缺,起诉人无法参与,也难以防止法院滥用裁量权。考虑到《行政诉讼法》的特殊性,对起诉条件的判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而有必要设置一个比较公正的程序来审查起诉的条件,以便使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都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在这里可考虑引入受理前的审查听证程序,使起诉人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审查。另外,听证程序应公开进行,可使法院的审查置于外部的监督之下,制约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解决行政诉讼受理难的问题。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