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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66995
  • 作      者:
    韩大元,王建学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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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大元,1960年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代表性著作:《亚洲立宪主义研究》、《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生命权的宪法逻辑》等。<br><br>王建学,1978年生,法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2007年留学于艾克斯马赛大学路易&#8226;法沃赫研究所,2008年至201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从事法国宪法与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代表性著作:《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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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乃以该课程的讲义为基础修订和增补而成。作者尝试着以基本权利领域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将宪法原理与各国具体判例结合在一起,阐释分析基本权利的方法与技术。全书分为总论与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侧重介绍宪法判例的概念、研究宪法判例的功能、研读宪法判例的方法与步骤,以及基本权利领域宪法判例的特性与类型;分论部分选取若干典型的基本权利类型,先予以原理的阐释,再配以典型判例的述评。《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结构严谨、形式活泼、内容新颖,适合作为宪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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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节 宪法判例的基本概念 <br>一、宪法判例的概念 <br>(一)“判例”的含义 <br>法学上通常所说的“判例”是指有权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例而作出的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之依据的判决。判例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常而言,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构成重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其重要性毋庸赘言。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判例通常并不作为法的渊源之一,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大陆法系国家特定的部门法也可能以判例为主体。例如,法国虽为大陆法系国家之典范,但其行政法体系却是以判例为主体而形成和发展的。再以法国宪法为例,虽然包括1958年宪法在内的成文法典具有奠基作用,但宪法法院(Conseil Constitutionnel) ① 的判例,尤其是根据新的合宪性先决程序确立的日益庞大的判例体系,已成为认识法国宪法规则的重要来源。因此,无论判例是否构成法的正式渊源,它都通过其内含的特定的法律论理而对法律资料的整合、法律规则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br>判例虽然是以具体案件为基础而形成的司法判决,但它亦包含理论综合的内容。从制定法的观念来看,判例似乎是以具体案件为基础所形成的法律结论,即以制定法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而形成的结论,因此表现出具体性,但这种观念忽视了判例所具有的理论综合的性质。事实上,判例中总是包含着系统而深刻的法律理论,求诸各国风格各异的宪法判例,总能发现其中的宪法说理。<br>即使是从“判例”这一名称,也可以看得出说理的内容。从词源上看,西文的“jurisprudence”(英语和法语均为这一词形),一方面的意思是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而得出的判决,另一方面,也是指法理学或法哲学的含义。英文和法文中的“jurisprudence”,以及德语中的“jurispredenz”,均来源于拉丁文的“jurisprudentia”,其基本词源构成包括“juris”和“prudentia”两部分,前者指法律或权利,后者指智慧和知识,两个词根合在一起有两重含义,直接意义是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智慧,引申的意义是指关于法的科学和哲学。前者较为接近现代所谓的判例或判例法,后者则较为接近现代所谓的法理学。在古罗马,通常而言,凡具有裁判疑难案件之本领者,不论是否为法官,均可称为juris prudentia,藉由这些疑难案件的解释所逐渐形成法的实体(body of law)。在现代法语中,所谓jurisprudence,其最通常的含义恰恰是判例,而不是法理学,但在现代英语中,所谓jurisprudence,其最通常的含义却是法理学。 ① 这种词源上的变化可以说明,判例中始终存在着法的一般原理。同样,本书的写作目的,不仅是分析基本权利宪法判例,也试图阐明隐藏在这些判例背后的宪法原理。<br>从内容上看,判例的核心要素乃是法官围绕特定案件所阐明的法理,即“论理”或“说理”,因此,经典的判例中必须包含着充分的论说,正是法官对特定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推理,解决了法律的疑难问题,发挥着解释法律、发展法律和整合法律资料的功能,也正是这些说理,成为以后同类案件中,法官所援引的对象。因此,当我们在分析法律判例时,最应当注意的问题乃是裁判者在判例中确立或发展了哪些法律原则与规则。<br> (二)“宪法判例”的含义 <br>所谓宪法判例,就是宪法裁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宪法赋予的违宪审查权对案件中的宪法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判决。<br>从定位上来看,各部门法均有其特定的判例,而宪法判例只是部门法判例中的一种,因此具有前文所说的判例所具有的一切特征。但宪法判例又与民法判例、刑法判例等部门法的判例存在很大的区别,这主要在于,宪法判例会涉及对其他部门法规范是否合宪的审查。<br>从宪法判例的内容来看,宪法判例虽然主要是针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但也经常会涉及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案例中的普通部门法问题,例如,当审查刑事法律内容的合宪性时,宪法裁判者就不可避免地会论及刑法上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本书分论的案例能够直观地说明很多问题。但是,宪法判例仍不同于普通的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案例,区别之处至少有如下两点:第一,尽管宪法判例也经常涉及普通部门法问题,并导致普通部门法及其解释的宪法化 ① ,但宪法法官在处理普通部门法问题时总需要保持充分的克制,以尽可能地把部门法问题留给普通法官去解决,诸如法国宪法法院的做法一直是高度克制的,这种高度自我克制的态度有时甚至使宪法法院在宪法本身的问题上表现得比普通法官更保守。第二,宪法判例中的最根本任务是解决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尽管宪法判例与其他部门法判例的关系并非如看上去那样泾渭分明,但二者的核心内容却是一目了然的,而合宪性问题显然主要不处于普通部门法判例的任务内。普通部门法判例常以法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而得到法律判断,而宪法判例却常以宪法为大前提,对法律进行衡量。<br>从作出的主体来看,宪法判例是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宪法裁判机关作出的。在美国,是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在审理普通的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案件时就其中的宪法问题作出判断;日本的情形与美国较为类似;但在德国,宪法判例则由专门的宪法法院作出;在法国,所有的宪法判例都由专门的宪法法院作出。学者们往往从不同的标准出发对这些宪法裁判机关及其违宪审查模式进行分类。例如,我国学者常常将其分为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专门宪法法院审查模式和政治机构审查模式等,但随着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借鉴并在一定程度上趋同,这样的划分已经不如以前那样有意义。除此以外,集中审查模式与分散审查模式,具体审查模式与抽象审查模式,事前审查模式与事后审查模式等划分,对于理解宪法裁判机关及其审查模式具有重要价值。<br>最近几年,学术界曾深入讨论如何在中国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以及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模式选择问题,这些方案至少包括了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审判庭等。<br>本课程主要研究有宪法审判制度国家的宪法判例,此外,也会涉及一些中国的宪法事例。虽然中国并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裁判制度,但这种体制上的缺陷并不妨碍学术研究和理论分析。在对中国具体宪法事例的分析中,即使缺少宪法裁判制度,我们仍然可以拟制案件(案例),也就是说,假设我们处在宪法裁判者的位置上,应当作出怎样的判断。这些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为将来违宪审查制度的活性化做好理论和知识上的准备。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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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宪法判例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宪法判例的基本概念 
一、宪法判例的概念 
二、宪法判例与宪法案例、宪法案件的关系 
第二节 宪法判例研究的功能 
一、有助于深化宪法理论的实践功能 
二、有助于实现宪法价值的社会化 
三、有助于推动宪法规范的生活化 
四、有助于稳定宪法秩序和维护整个法制的统一 
五、有助于推动宪法学理论体系化 
六、有助于培养宪法特有的思考力、判断力和逻辑分析力 
第三节 宪法判例的研究方法与步骤 
一、宪法判例研究的总体方法 
二、宪法判例研究的具体步骤 
第二章 基本权利领域的判例研究 
第一节 宪法判例与基本权利的保障 
一、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抽象性 
二、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客观性 
三、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一般性与非特定性 
四、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约束力 
五、基本权利发展与客观环境 
六、各国基本权利宪法解释体制的差异性 
第二节 基本权利领域宪法判例的基本类型 
一、国家权力直接侵犯人权方面 
二、歧视待遇方面 
三、宪法保护的主体要求方面 
四、部门法中的人权条款与宪法中的人权条款的矛盾方面 
五、人权保障中的程序问题方面 

第二部分 分论
第三章 平等权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平等与平等权概念 
二、平等权的历史发展 
三、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四、平等权的内容 
五、平等权的适用、效力与限制 
第二节 典型判例与分析 
一、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三、诉讼促进特例法的违宪判决 
四、日本“杀害尊亲属罪”加重处罚违宪案 
五、在外国民选举权与居住条件限制 
六、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衡的违宪判决 
七、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强制女性职工55岁退休案 
八、律师惩戒处分与平等权 
九、教育公务员优先录用制的违宪判决 
第四章 生命权与尊严权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生命权 
二、尊严权 
第二节 典型判例与分析 
一、南非宪法法院1995年死刑违宪案 
二、韩国宪法法院死刑合宪案(1996年和2010年) 
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四、德国空中安全法违宪案 
五、德国无期徒刑与人的尊严案 
六、以色列建立私人监狱侵害人的尊严案 
七、“安元鼎”事件与人格尊严的保护 
八、韩国宪法法院通奸罪合宪案 
九、韩国同姓同本禁婚制度与追求幸福权 
第五章 隐私权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隐私权的概念 
二、隐私权的历史发展 
三、隐私权的内容 
第二节 典型判例与分析 
一、格丽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 
二、瓦伦诉罗伊案 
三、德国“人口调查第二案” 
四、日本住基网与隐私权的冲突 
五、收集公民指纹信息与隐私权的冲突 
六、美国“梅根法”引起的隐私权争议 
七、关菲诉天津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案 
第六章 精神自由与表现自由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精神自由与表现自由的基本概念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言论自由 
四、出版自由 
五、结社自由 
六、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第二节 典型判例与分析 
一、辛格诉教育委员会侵害宗教信仰自由案 
二、得克萨斯诉约翰逊(焚烧国旗)案 
三、打击网络盗版与网上表达自由的保护 
四、国家安全保护与表现自由 
五、纽约时报诉苏力文案 
六、更正报道请求权与言论自由 
七、事先审议电影制度与表现自由 
八、《皮条客》杂志诉法尔威尔案 
九、淫秽物的出版与出版自由 
十、未决收容者书信检阅与通信自由保障 
第七章 人身自由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二、人身自由的内容 
三、人身自由的保障 
第二节 典型判例与分析 
一、韩国《国家保安法》超期拘留规定违宪案 
二、韩国《道路交通法》规定之申告义务限定合宪判决 
三、赵作海冤案与人身自由的保护 
四、法国2010年司法拘留制度违宪案 
五、芝加哥市诉莫埃尔案与游荡罪的合宪性 
六、深圳市公安机关清理“高危人群”事件 
七、警察临检的规则侵害人身自由案 
第八章 财产权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私人财产权的概念 
二、私人财产权的发展 
三、私有财产权的内容 
四、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限制 
第二节 典型判例与分析 
一、土地买卖许可制的合宪性判决 
二、解散国际财团与公共权力行使 
三、过度的行政处罚侵害财产权 
四、汽车司机无过失责任的合宪性判决 
五、1981年法国“国有化”案 
六、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与“公用”的范围 
第九章 社会经济权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 
二、社会经济权的可诉性 
三、劳动权 
四、休息权 
五、社会保障权 
第二节 典型判例与分析 
一、哥德堡诉凯利案 
二、马休斯诉埃尔德里案 
三、印度最高法院泰利斯诉孟买市政府案 
四、格鲁特布姆诉南非政府案 
五、苏伯拉莫尼诉健康部长案 
六、齐玉苓案与受教育权 
七、教科书制度与教育权 
八、生计保护标准与生存权 
九、全国教职员工会案与教员的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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