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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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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3231
  • 作      者:
    胡锦光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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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锦光,1960年1月生,男,徽州人。1983年6月、1986年6月和1998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MPA首席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级重点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代表性学术成果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独著)、《行政处罚研究》(独著)、《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主编)、《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主编)等,并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
  2005年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7年获北京市教学名师奖:2008年获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双百活动最佳讲演奖”。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暨政策法规司法律咨询顾问,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等。
  
  王锴,1978年生,男,陕西汉中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代表性学术成果:《部门宪法研究》(独著)、《公法释义学与比较方法》(独著)、《财产权保障与司法审查》(独著)、《立法不作为与基本权利保障》(独著)、《法国行政法》(译著)等,参著10余部,并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工信部、北京市政府等课题研究多项。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等。
  
  王旭,1981年生,男,湖南长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研究领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独立发表论文30余篇。
  主持教育部、司法部、中国博士后基金、北京市政府各项课题10余项。曾获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政府等多项奖励。人选北京市高等学校首批青年英才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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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宪法事例的形成,既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虽然不存在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但通过这些宪法事例推进和影响了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中国人的国家观念、中国的立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未来也必将推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化。因为这些宪法事例是中国社会内在的宪法诉求,是宪法理念的深刻体现,是宪法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的深刻体现,是宪法核心价值的深刻体现。这是它们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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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013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
  (四)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保留上的合宪性审查
  根据上文的分析,劳动教养属于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而且,其期限大大超过了逮捕的期限,强度也与逮捕相当,进而应当属于对人身自由的高强度剥夺。那么对其就应当适用加重法律保留,以下即据此对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保留上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长期以来,学界在讨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时,往往集中于对劳动教养的性质进行探讨,先后提出了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保安处分、行政措施等各种观点,尤其是对于劳动教养到底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争论甚是激烈。但这一权力本位的进路,实际上没有认识到宪法人身自由限制法律保留的意义。也就是说,依据《宪法》第37条,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措施,无论其属于什么性质,都要符合法律保留。如果它是行政处罚,那么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9条(普通法律层面的人身自由限制法律保留);如果它不属于行政处罚,仍然必须有法律依据(宪法层面的人身自由限制法律保留)。在宪法上,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不取决于它是什么性质,而仅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宪法人身自由限制法律保留的要求。对此,部门法学者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如果立足权利本位,制度的实质在于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它所涉及的是《宪法》第37条保障的人身自由权,因此是一种干预公民宪法权利(基本权)的行为。这一定性直接决定了劳动教养制度应当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改造、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程序保障和救济渠道。”
  1.是否符合形式法律保留和议会保留
  根据《劳教实施意见》第1条,“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批准公安部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该条款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适用对象和程序审批劳动教养。
  据此,劳动教养制度在整体上的最高位阶规范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决定》和《补充规定》,而且,在公安部看来,这两个规范属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关于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决定”的形式制定的这两个规范到底属于哪个位阶,学界一直争议不断,有的学者认为其“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虽然在形式上不是正式的法律,但其效力基本可以等同于法律,或者称之为准法律”:有的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这两个规范的‘批准’只是一种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不会影响这两个规范属于‘行政法规’的性质”。对此,笔者认为这两个规范应当属于行政法规而非法律,因为法律,除了要符合对制定主体的要求(民主原则),还要符合对立法程序和形式的要求(法治国原则)。如上文所言,对人身自由干预的形式法律保留,不仅要求规范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而且要求其形式必须是法律,全国人大的决定、决议就已经不符合这一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的方式就更加不具备形式法律的特性了。
  即便退一步讲,将这两个规范视作法律,但其仍然不符合议会保留的要求。这两个规范都非常简短概括,对于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决定》第1条虽然列举了四种应当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情形,但其要件十分宽泛;《补充决定》第3条虽然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但对何种情况应当劳教多长时间,却一字未述。实际上,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条件、范围、程度等,主要是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两个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这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剥夺人身自由的条件,违反了议会保留。更为严重的是,部门规章在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时,还扩张了其适用范围,这显然超越了所谓授权立法的目的和范围。
  当然,这里有历史的因素,《决定》制定于1957年,《补充规定》制定于1979年,不仅大大早于《行政处罚法》(1996年)、《立法法》(2000年)和《行政强制法》(2011年),甚至早于现行八二宪法,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历史正当性。但是,在八二宪法和上述法律尤其是立法法施行之后,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保留上的欠缺就不再具有任何理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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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特别事例:衡阳人大代表贿选事件——三层处理方案中的“当选无效”、代表辞职和补选机构问题
一、事件始末及其三层处理方案
二、“当选无效”的相对溯及力
三、代表辞职机制的细化
(一)代表辞职的情形
(二)辞职调查程序与辞职接受标准
(三)辞职被接受时间效力的终点
四、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解散式补选中的选举机构
五、余论:“于法有据”地把握人大制度发展中的自新契机

事例1:唐慧因上访被劳动教养案——人身自由与法律保留
一、事件回顾与法律问题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问题
二、人身自由的历史渊源
三、人身自由的保护范围
(一)身体行动自由
(二)我国《宪法》第37条的保护范围
四、对人身自由的干预
(一)限制与剥夺:两种干预类型
(二)劳动教养作为对人身自由的剥夺
五、人身自由干预的正当性论证——法律保留
(一)法律保留
(二)基本权法律保留
(三)人身自由的分层法律保留
(四)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保留上的合宪性审查

事例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审查
一、事件回顾
二、法律问题
三、法理分析
(一)由谁来批准?——自贸区批准主体的合宪性分析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否合宪?
(三)自贸区设立本身的合宪性分析

事例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言论自由的宪法审查
一、案情概述
二、基本权利案件的审查模式
(一)法律案件的审查模式
(二)宪法(基本权利)案件审查模式
(三)小结
三、宪法申诉的理由证成性
(一)提问
(二)规范构成要件层面
(三)言论自由侵犯之宪法正当化
(四)审查结论
四、结论

事例4: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保障
一、事件始末
二、强制安装车载导航涉及的宪法问题
三、公权力行为的目的正当性分析
(一)目的正当是公权力行为正当的前提
(二)目的正当性的分析方法与标准
……
事例5: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定原则
事例6:广西武鸣错发二胎准生证案——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运用
事例7: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薄熙来案庭审微博图文直播的宪法学分析
事例8: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土地管理制度的合宪性省思
事例9: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腐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的宪法角色与反腐权力的法治化
事例10:常回家看看正式人法——基本权利的体系化保障及其软法性实现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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