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治与话语的关系
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内容是话语表现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中的应然总体样态与形成条件、存在特征及实践现状,概言之,就是研究法治与话语的关系问题。从学理的常规逻辑上讲,法治与话语的关系问题理应是哲学家、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共同关注的研究课题。由于学术立场的迥异,不同的思想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法学中的语言学转向确定了法治与话语的学理关系,法治文明与话语文明的并存现象确定了法治与话语的文化关系。无论是对法治与话语的术语梳理,还是对人类文化史的整体钩沉,法治与话语的关系密不可分,共生共存,互相促进,成为文明社会法治文化生成中一个重要的推进因素。
一、学理关系:法学中的语言学转向
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尽管有着两大主潮与两个转向的理论界定,但是众家学说观点又有一个不可小视的共同之处,那就是对语言不同程度的关注。由于传统的精神哲学和意识哲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存在问题,有时还会带来理论思考的诸多困惑与迷茫。由此,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将此困惑的来源归咎于语言运用的混乱。赛拉(Cela)则直接把哲学的关注点引向了语言,认为“人类的话语是哲学的一个合适主题”.挪威哲学家弗洛·伊斯塔(FloraIshtar)把语言作为一种创造性的力量来建构。因此,现代哲学中的语言哲学和语言学,一方面把语言视为与实在密切相关的创造性或构成性因素,另一方面又把这种研究作为现代哲学的永恒课题这些论述无疑肯定了语言在哲学中具有的本体论的优越地位,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哲学中,语言是人的精神家园。在克罗齐(Croce)的表现主义哲学中,语言是“历史诞生的前提”。在巴尔特的文化哲学中,语言是“人性的前提”。在卡西尔的符号哲学中,“人不仅生活在更为宽广的实在之中,而且可以说,他还生活在新的实在之维中”,就是说“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世界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而语言同神话、艺术和宗教一样,都是“织成符号之网的不同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在列维·斯特劳斯那里,语言具有一种先验性,是一种“意识和意志之外的”存在,是“一种非反思的整体整合化过程”,是“一种自有其根据的人类理性”如上林林总总的各家论说把语言推向了哲学研究的前台。讨论法学中的语言学转向问题,首先要从哲学中的语言学转向问题谈起。在当代西方哲学中,就研究重心的转换而言存在着两个转向,第一个转向是“非理性转向”,第二个转向是“语言学转向”。西方哲学中的“非理性转向”主要侧重于对人本质中存在的非理性内容的关注,具体表现为人本主义哲学的出现。在古希腊就有“人是理性动物”的论说,以笛卡尔(Descartes)、黑格尔等为代表的理性主义思想家更是将此论说发展推进,理性主义哲学统领了西方哲学两个多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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