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与民主政治间关系
王国锋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站在雅典的陪审法庭接受500名陪审员的公开审判,古希腊政治中的审判公开制度和陶片放逐度的体制特征是裁判由人民的多数做出,因此支持者常常以此为例证明司法公开之于民主的重要价值,并将此视为司法公开与民主价值相关联的制度典范,“雅典人拥有相同的在法官面前表达意见的权利,有相同的在决定集体命运的公民大会上发言的权利。谈到民主制度,我们不能不回到古希腊的雅典”。因此多数观点认为通过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增强司法民主的深度,主张司法公开的范围、程度、方式、效果是衡量司法民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准,司法公开是最大的司法民主,是现代司法制度民主性的最有效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民主的方式,因此在司法公开与民主之间存在一种息息相关和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民主思想的支配下,秘密审判意味着专横和擅断,传统司法神秘和威严的形象受到质疑和否定,要求裁判结果反映民意、将审判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通过公开审判制度使司法过程民主化成为主流法律观念。
但是,这种主张存在的两个缺陷削弱了它对司法公开与民主间存在正向关系的解释力:首先是与司法公开发生关联的是何种意义上的民主概念并不明确;其次这种观念忽略了司法行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特征以及司法权运行规律,偏离了现代法治社会中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价值取向。因此在现有论证中司法公开与现代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合理阐释。本文将从分析不同的民主概念人手给出司法公开与民主间的内在关联。
首先,论证司法公开与民主之间存在促进关系的希腊民主政治已经不同于现代民主概念。希腊的民主政治是传统古典民主理论中的直接民主,这种基于公民能力平等的大众民主主张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执政的方式产生统治者,并由全体公民大会直接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那种受到称颂的司法公开对民主的促进价值就发生在这种意义的民主概念之上。它强调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和享有平等权利的个体对国家治理广泛参与和对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这种以卢梭为代表的共和主义民主用“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淹没了个体的独立性,从而使个体完全从属于集体并丧失了现代意义上自由,这种民主形式由于经常混淆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对象,在古典政治理论中曾一度被认为是可能使公共利益受到破坏的暴民政治,因此已经很少出现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现代国家普遍施行的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民主,主张民主仅仅是一种政治技术手段,关注的是各个社会阶层是否能够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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