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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诉审商谈主义:基于商谈理性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22560
  • 作      者:
    段厚省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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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段厚省,男,安徽怀远人,1970年生。1996年至200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习民事诉讼法学,先后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4年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同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方向博士后研究。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民法请求权理论。迄今已发表论文4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四部,与他人合著专著三部,参编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多部,其中个人专著《民法请求权论》曾获上海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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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程序法论丛·诉审商谈主义:基于商谈理性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在对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回顾与反思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在论证上更为充分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全书共分五章,其内容与脉络如下:第一章对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了回顾,指出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存在着价值困惑与路径困扰。接着在第二章开始对民事诉讼价值观的历史变迁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选择以哈贝马斯的商谈正义观作为构造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在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选择后,第三章紧接着开始寻找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论证路径。通过对西方法哲学领域常用的契约方法的考察,选择了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作为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方法论基础。在确定了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目标和论证路径后,第四章开始正式提出诉审商谈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观,主张民事诉讼在程序构造上,应当鼓励诉权和审判权在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基础上展开论辩,通过论辩使诉审各方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达成共识,进而在共识的基础上形成裁判。最后在第五章就诉审商谈主义的中国境遇做了一些考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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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例如马克斯·韦伯就对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世界观的变化不能仅仅归结为物质因素或经济利益的影响。他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认为新教伦理无意识且有力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现代化的进程。换言之,按照韦伯的观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影响固然存在,但经济基础却不一定就是决定性的因素,相反,上层建筑也许在推动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发生了决定性的作用。除了韦伯外,卡尔·波普尔也曾对马克思的追随者易犯的泛经济主义的观点提出过批评。波普尔的观点可谓一针见血,他说:“尽管马克思的经济主义的普遍重要性可能几乎不被估计过高,但在一切特定的情境中,对经济条件的重要性估计过高是很容易的……经济主义经常一扫无疑地被人解释为这样一种理论,即认为一切社会发展都依赖于经济条件的发展,尤其依赖于生产的物质手段的发展。可是这种理论显而易见是错误的。在经济条件和观念之间存在一种互动,但后者并不是简单地单方面依赖前者。”②基于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断,是否应当被国人作为真理性的研究范式来遵循,值得思考。
  三是过于依赖政治话语表述。也许是我国学界曾经遭受过苦难的原因,以至于学者们小心翼翼,对于执政者的一举一动,都很敏感,养成了见风使舵的生存习惯。执政者的一句政治话语,就有可能引起理论界的风向转变。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以计划经济的观念钳制社会科学理念,学者们在阐述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多以职权主义为教义;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的几年,为了配合执政者谨慎倡导的市场经济精神,转而推崇当事人主义,未几执政者提出“和谐社会”的话语表述,学者们又积极迎合,纷纷搞起了协调主义、和谐主义等。这种做法的缺点很明显,就是学术研究非学术化了,社会科学不再是一种科学,不再是探求真理的活动,所谓的学术成果不再是科学发现,而是做为特定时期政治话语的注脚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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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
三、研究的范式
四、研究的体例

第一章 对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回顾与反思
第一节 概念的辨析与统
一、民事诉讼构造
二、民事诉讼模式
三、民事诉讼体制
第二节 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概览
一、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两个发展阶段
二、第一阶段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三、第二阶段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四、小结
第三节 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困惑
一、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取向
二、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困惑
第四节 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路径困扰
一、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路径解析
二、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路径困扰

第二章 商谈正义观与民事诉讼构造的价值选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正义观的历史变迁
一、蒙昧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自然的正义
二、权威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历史的正义
三、启蒙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自然法、功利主义与直觉
观念的正义
四、法治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法律规范的正义
五、反思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商谈的正义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应当追求的正义观
一、我国当下的正义观
二、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应当以商谈的正义作为价值目标
三、商谈正义观下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第三章 法律商谈理论与民事诉讼构造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从抽象契约理论到法律商谈理论
一、罗尔斯的抽象契约理论
二、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商谈问题
一、裁判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之间存在张力
二、先于法律商谈理论的四种解决方案
三、法律商谈理论的解决方案
第三节 诉审商谈主义的提出
一、法律商谈理论的补强
二、诉审商谈主义的提出

第四章 诉审商谈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第一节 诉审商谈主义的程序品格
一、平等
二、自由
三、理性
……
第五章 诉审商谈主义的中国境遇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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