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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速审权利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8329
  • 作      者:
    冯喜恒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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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喜恒,男,1983年生,河南新乡人。2005年、2007年、2011年分别获得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曾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论坛》等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现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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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速审权利研究》以宽阔的视野考察了世界范围内关于刑事速审权利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对美国联邦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在刑事速审权利方面若干最重要的判例进行了详解与深入分析,系统建构了关于刑事速审权利的基本理论框架,并提出了本土化的可行建议。刑事速审权利的制度设计立足个人对抗国家的防御权视角,突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与主动权,对保护公民免受诉讼拖延的伤害、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国内第一本系统研究速审权利的专著,《刑事速审权利研究》不仅丰富了对于被告人权利体系的研究,也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效率化改革展示了颇具价值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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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欧洲理事会机构对促进刑事速审权利立法保护的意见-2004年欧洲法官顾问委员会第6号意见书评析
  欧洲法官顾问委员会(Counsultative  Council of European Judges,简称CCJE)是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2000年设立的顾问机构,由独立并中立的法官组成,旨在增进成员国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相互尊重,并增加成员国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欧洲法官顾问委员会不定期就专门事项发布意见书,该意见书虽然不属于立法文件,但是却一直是欧洲各国起草国内法律、组织管理司法实务的重要参照,对各国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极具价值。[,1]2004年11月22日至24日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的欧洲法官顾问委员会通过了《合理期间内的公平审判与法官在审判及替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以下简称意见书),其中专节讨论了如何促进合理期间审判的问题,提出了关于促进诉讼效率的诸多建议。该意见书实际上是对1987年9月17日部长委员会在第410次部长会议上通过的编号为No.R(87)18的“部长委员会对成员国关于简化刑事司法的建议”(以下“简称1987年部长委员会建议”)的又一次重申,并给出了更具体的建议和相应的补充。意见书肯定了欧洲国家1987年以来进行的刑事诉讼简化改革,对各国行之有效的简化措施进行了总结,并鼓励成员国继续简化刑事程序。该意见书的大致内容如下:
  意见书在对刑事法庭的建议部分中首先强调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一方面,民事案件包括两方面的主体,但公众在民事诉讼的迅速审判上只有一般性的利益,也即财政税款、
  三、欧洲理事会机构对促进刑事速审权利立法保护的意见-2004年欧洲法官顾问委员会第6号意见书评析
  欧洲法官顾问委员会(Counsultative Council of European Judges,简称CCJE)是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2000年设立的顾问机构,由独立并中立的法官组成,旨在增进成员国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相互尊重,并增加成员国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欧洲法官顾问委员会不定期就专门事项发布意见书,该意见书虽然不属于立法文件,但是却一直是欧洲各国起草国内法律、组织管理司法实务的重要参照,对各国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极具价值。[,1]2004年11月22日至24日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的欧洲法官顾问委员会通过了《合理期间内的公平审判与法官在审判及替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以下简称意见书),其中专节讨论了如何促进合理期间审判的问题,提出了关于促进诉讼效率的诸多建议。该意见书实际上是对1987年9月17日部长委员会在第410次部长会议上通过的编号为No.R(87)18的“部长委员会对成员国关于简化刑事司法的建议”(以下“简称1987年部长委员会建议”)的又一次重申,并给出了更具体的建议和相应的补充。意见书肯定了欧洲国家1987年以来进行的刑事诉讼简化改革,对各国行之有效的简化措施进行了总结,并鼓励成员国继续简化刑事程序。该意见书的大致内容如下:
  意见书在对刑事法庭的建议部分中首先强调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一方面,民事案件包括两方面的主体,但公众在民事诉讼的迅速审判上只有一般性的利益,也即财政税款、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是就具体的案件来说并不具有社会利益。刑事诉讼的迅速处理却能够使有罪的人尽快获得定罪并送交服刑,减少其对社会潜在的威胁,因此社会大众在刑事诉讼个案的迅速审判中仍是具有利益的。另一方面,程序拖延或不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处以罚款设置撤销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对检察官也可以处以罚金甚至驳回起诉。虽然某些国家的律师会被责令赔偿损失,但很难因为审判拖延而惩罚被告人。因为被告人本人往往没有办法来缴纳费用,而驳回起诉这种唯一的救济方式又不可能。法院不可能因为被告人没有遵守程序故意拖延就推断他放弃了受审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欧洲法官顾问委员会对刑事诉讼中的一些措施进行了检验。
  (一)意见书对裁量起诉的认识与建议
  委员会称,1987年部长委员会建议支持裁量起诉原则符合“历史发展与成员国宪法允许”,否则,成员国应当发展与裁量起诉具有相同目的的措施。后者中,独立起诉义务要求案件应被强制提交审判,而且只有法官才能中止诉讼。该建议称,任何不起诉的决定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法律依据;②遵照某些普遍原则(如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③只有在公诉方有足够有罪证据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对于第三点,委员会解释说如果没有足够的有罪证据,就应当由侦查机关决定“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的其他情况”是否足以支持进一步的侦查以获得更多的证据。终止诉讼的决定应当同时作出警告或强制遵守命令;这不应当被认为是定罪或是会影响被告人的犯罪记录,除非他已认罪;也不能影响被害人寻求赔偿的权利。实际上,大多数(但远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一定的裁量权,区别在于有的国家是附条件的,比如说赔偿被害人之后才能终止诉讼,而有的国家是自由裁量的,如果案件继续下去不符合社会利益就可以裁量终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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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第一章 刑事速审权利概论
第一节 刑事速审权利的含义
一、刑事速审权利的概念
二、刑事速审权利保护的利益及其方式
三、刑事速审权利的人权性质与权利特征
第二节 刑事速审权利的思想起源与历史沿革
一、刑事速审权利在英美的起源与发展
二、合理期间受审权:刑事速审权利在欧洲的发展
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速审权利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刑事速审权利的价值与意义
一、刑事速审权利兼具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两方面的价值
二、刑事速审权利具有实现诉讼经济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第二章 刑事速审权利的立法保护机制
第一节 宪法权利与制定法义务结合的立法保护机制
一、美国联邦宪法对迅速审判权的保护
二、美国《联邦迅速审判法》对迅速审判权的保护
三、美国的州宪法与其他州制定法对迅速审判权的保护机制
第二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结合的立法保护机制
一、欧洲各国对合理期间受审权的国内立法及学说
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对合理期间受审权的保护
三、欧洲理事会机构对促进刑事速审权利立法保护的意见——2004年欧洲法官顾问委员
……

第三章 刑事速审权利的构成要素
第四章 刑事速审权利的司法衡量程序与标准
第五章 刑事速审权利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 刑事速审权利在我国的构建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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