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对于明确和区别刑事诉权与民事诉权的关系是很有作用的,但是对于刑事诉权的具体内容语焉不详,这个社会主体包括哪一些也难以界定。第二种观点“(被害人)司法保护请求权说”中对于司法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属性认定是非常准确的,也能够从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分类上说明刑事诉权的存在必然性,但是在其定义中显然只提及“被害人对加害人或加害行为的指控”为刑事诉权,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叫什么呢?第三种观点“请求公正裁判权说”也存在第二种观点的主体范围过小的问题,虽然也认为“被诉方也享有刑事诉权”,但是在定义中却没有很好地表现出来;更为重要的是,第三种观点强调刑事诉权包括“起诉权、获得裁判权和公正裁判权”,这里的起诉权比较好理解:由被害人或者追诉机关享有和行使,但是“获得裁判权”和“公正裁判权”并不能看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权的保护,这属于比较抽象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属不属于“获得裁判权”或者“公正裁判权”的范围,值得推敲。此外,如何界定“公正裁判权”的实现也是困难的,公正永远是相对的,一个具体的判决结果对被害人或者被告人来说,都有可能认为是没有实现公正。第四种观点“控辩双方基本权能说”从刑事诉权是控辩双方的基本权能出发,通过静态法律规定和动态的程序运行分析它的运作,并提出了“抽象形态”向“具体权利”的转变,很有道理,符合诉权理论的本质属性和它的现实情况,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权理论上曾经出现“宪法诉权说”,从宪法的角度来考察诉权问题,主张将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引进诉权理论。而与此项类似的是,刑事诉讼活动与宪法的关系也是越来越密切,美国刑事诉讼宪法化趋势对西方很多国家的立法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的“人权入宪”也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境界。但是,这并不能简单的说明刑事诉权也是宪法诉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母法,是其他部门法制定的重要依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接受裁判”的权利就意味着这是宪法诉权?这种定位和划分方法过于简单和概括,笔者甚至对宪法诉权说的存在价值也表示怀疑:这样的划分还有意义吗?以后就不用对任何权利作细分了,直接都归属到宪法的门下,都统一称为宪法权利就可以了。
(三)刑事诉权与民事诉权的比较
刑事诉权与民事诉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如前所述,传统上对诉权研究主要指的就是民事诉权,罗马法中actio-词也适用于民事活动中。因此,从词源及理论研究渊源来看,刑事诉权起源于民事诉权,是在民事诉权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权力逐步强大的过程中,而逐步发展和形成的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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